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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湖北省委、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决定

发布日期

2007-12-29

发文字号

鄂发[2007]25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湖北省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07-12-29

颁发部门

湖北省政府

正文内容

中共湖北省委、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决定
(鄂发〔2007〕25号 2007年12月29日)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 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决定》(中发〔2006〕22号),全面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促进我省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协调和可持续发展,加快构建促进中部地区崛起的重要战略支点,特作出如下决定:

  一、充分认识全面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1、必须把统筹解决人口问题摆上更加重要的战略地位。在“十一五”期间乃至今后较长一个时期内,全省人口惯性增长势头依然强劲;出生人口性别比居高不下,给社会稳定带来隐患;劳动年龄人口规模庞大,流动迁移人口持续增加,人口老龄化问题日益突出,人口素质总体水平不高,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障面临较大压力。在新的历史时期,要实现我省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构建促进中部地区崛起的重要战略支点,推进小康湖北、创新湖北、法治湖北、文明湖北、和谐湖北建设,必须把统筹解决人口问题放在优先发展的战略位置,变人口压力为人力资源优势,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持久的动力。为此,必须始终坚持计划生育基本国策和稳定现行生育政策不动摇,党政第一把手亲自抓、负总责不动摇,稳定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机构、队伍不动摇,不断创新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体制、机制、手段和方法不动摇。综合运用法律、行政、教育、经济等手段,坚持不懈地做好新时期的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

  二、把稳定低生育水平作为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首要任务,坚持不懈地抓紧抓好
  2、稳定低生育水平的主要目标。稳定低生育水平是新时期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首要任务,必须抓紧抓好。到“十一五”期末,全省人口总量要控制在6215万人以内,到2020年,人口总量控制在6500万人左右,总和生育率稳定在1.7以内。

  3、稳定现行生育政策。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湖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等法律法规,稳定现行生育政策,加强部门配合,决不能放松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要进一步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法律法规的宣传,在全社会形成坚持稳定现行生育政策不动摇的氛围,引导群众遵纪守法,自觉实行计划生育。

  4、严肃查处违法生育行为。违法生育的当事人,除按政策、法规和党纪政纪处理外,三年内不得录用为国家工作人员;不能担任各级人大代表或政协委员,已经当选的,按法定程序取消或罢免其资格。对违反政策规定超计划生育的党员干部,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和《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的规定从严处理,对其所在单位当年在各类评先时“一票否决”。对违法生育的当事人,一律依法征收社会抚养费,人民法院要积极支持人口计生部门,依法做好社会抚养费征收工作。

  5、把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重点放在农村。我省农村生产力还不发达,公共事业发展滞后,社会保障制度不够健全,群众生育观念尚未根本转变,人口结构性矛盾和深层次问题比较突出。必须坚持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发展,把农村作为稳定低生育水平、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重中之重,将农村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纳入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总体部署,积极推进社会主义生育文明建设和“新农村新家庭计划”,倡导新风尚,不断推动农村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与和谐社会建设。

  6、切实加强城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全面建立人口和计划生育“属地管理、单位负责、居民自治、社区服务”的城市人口和计划生育管理体制。健全完善城市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制度,把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落实到社区。进一步落实法定代表人计划生育工作责任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都要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承担管理计划生育的责任。深化计划生育居民自治,加强基层计划生育协会建设,提高群众自治水平。充分利用城市公共资源,建立健全满足育龄群众需求的避孕节育、优生优育和生殖保健社区服务体系。提高城市人口和计划生育管理服务的信息化水平。

  三、综合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偏高问题,努力促进人口性别结构平衡
  7、建立综合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的工作机制。各级党委、政府要切实加强对综合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偏高问题的领导,各相关部门要密切协作,齐抓共管。卫生行政部门要强化管理,加强督促检查,整顿医疗市场,严厉打击非法行医,切实加强对B超和医务人员的管理,严禁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手术(以下简称“两非”)。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医疗保健机构对符合政策规定怀孕的妇女,因医学需要实施终止妊娠手术的,要查验医学诊断结论和医学意见以及县以上人口计生行政部门出具的证明。对没有上述终止妊娠手术证明的,应按规定及时通报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加强对终止妊娠药物的管理,依法查处非法经营、销售人工终止妊娠药物的行为。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要加强对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工作的检查,加强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的教育和管理,与相关部门密切协作,依法查处“两非”等违法行为。全社会要关心、支持出生人口性别比综合治理工作,新闻媒体对影响较大的案件要及时予以公开曝光。

  8、依法严厉打击“两非”行为。纪检监察、公安、检察院、法院、卫生、人口计生、药监等部门要建立联合执法制度,运用法律手段,严厉打击非法实施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的行为。“两非”行为较严重、且查处不力的地方,要追究所在单位和主管部门的责任。依法严惩溺、弃、残害女婴和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的犯罪活动及歧视、虐待生育女婴的妇女等违法行为,保障妇女儿童合法权益。

  9、努力营造有利于女孩健康成长的社会环境。深入开展“关爱女孩行动”,消除性别歧视、倡导男女平等。教育、民政、财政、劳动和社会保障、卫生、扶贫、农业、妇联等各相关部门要制定有利于女孩健康成长和妇女发展的社会经济政策,将其融入到希望工程、幸福工程、春蕾计划和扶贫济困、慈善救助、贴息贷款、就业安排、项目扶持等社会公益活动之中,促进男女平等就业和共同参与社会经济活动。对农村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独女家庭和落实绝育措施的两女家庭,给予一次性奖励;开展贫困母亲、贫困女孩家庭帮扶活动,对农村独女户困难家庭小孩就学,给予重点资助。鼓励男到女家落户,依法保护妇女对宅基地、房屋等继承权和土地承包权等权益。

  10、加强对出生人口性别比治理工作的督促检查。各级党委、政府要将出生人口性别比综合治理纳入人口和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加强出生人口性别比综合治理工作评估和责任考核。对出生人口性别比严重偏高的地区实行重点整治,促使出生人口性别比逐步回落到正常水平。出生人口性别比高于正常值的市州,要扎实开展专项治理活动,每年向省里作出专题报告。

  四、完善管理服务体系,切实加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与服务
  11、坚持以现居住地为主、户籍地和现居住地协调配合的管理原则,加强区域协作。进一步完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办法和规章制度,完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机构和服务网络,配备必要的社区计划生育专(兼)职人员。流入地要坚持“属地化管理、市民化服务”的原则,把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服务经费纳入各级财政预算,为流动人口提供国家规定的基本项目的免费技术服务,促进流动人口融入城市生活。流出地要做好外出人员的宣传、教育、培训,落实避孕节育措施,免费办理婚育证明,依法落实流出人口及其家属应享有的奖励优惠政策。流出地和流入地要认真落实各自管理职责,加强信息沟通与联系,实行以流入地为主的目标管理双向考核,推进各地工作的有效开展。

  12、推进部门协作配合,不断完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体系。强化各相关部门职责,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纳入流动人口管理服务工作的全局,纳入政府目标管理责任制的重要内容。基层公安、劳动和社会保障、建设、卫生、工商、房管等部门为流动人口办理居住登记、经商、务工、社会保障、购房、租房等手续时,要认真履行职责,查验育龄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并按规定及时向人口计生部门通报信息。建立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物业协助管理制度和“以房管人”的工作制度。在流动人口集中的社区、企业、劳务市场、集贸市场等地成立计划生育协会,实现流动人口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加快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化建设,实现流动人口信息适时变动、异地查询和跟踪管理。

  13、保障和维护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合法权益。把流动人口纳入城市发展战略和总体规划,在公共资源配置、公共产品提供方面统筹安排。建立和完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将各项惠民政策延伸到流动人口中,积极开展便民服务,解决流动人口在就业、就医、定居、子女入托入学等方面的实际困难。

  五、全面推行计划生育优质服务,大力提高出生人口素质
  14、全面实施出生缺陷干预工程。加强出生缺陷干预能力建设,建立出生缺陷干预体系和全省监测网络,定期评估通报。对影响出生缺陷的生物遗传、社会环境、不良生活方式和行为等重大危险因素进行研究、评估和干预。人口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与医疗保健机构要在各自的范围内密切配合,大力宣传和普及优生优育、预防出生缺陷的科学知识。积极倡导科学婚检,各有关部门要相互配合做好对农村适龄青年免费婚前检查工作。加强婚育咨询和指导,积极开展婚前和孕产期保健、产前筛查和诊断、产后访视、新生儿疾病筛查和康复等工作;促进住院分娩和母乳喂养,为贫困妇女提供必要的生育救助和安全接生。到2010年,出生缺陷率逐步降低,婴儿死亡率降到11.25‰以下。

  15、提高群众生殖健康水平。实施计划生育生殖健康促进计划,开展妇科常见疾病的咨询、防治、随访,提高妇女生殖健康水平。倡导男性参与,关注男性生殖健康。加强性病和艾滋病防治工作,推广使用安全套,对艾滋病病毒携带者及艾滋病患者生育行为进行全程干预。注重计划生育和优生优育新技术新产品的开发和运用。大力普及婴幼儿抚养和家庭教育的科学知识,开展婴幼儿早期教育,强化独生子女社会行为的教育和培养。

  六、大力发展老龄事业,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
  16、完善社会养老保障体系。在农村以奖励扶助为切入点,结合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积极探索和建立多形式的计划生育家庭养老保险制度。对农村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且女孩不在身边的独女户老年父母,按规定纳入农村五保供养范围,享受五保户供养待遇。在逐步完善城镇职工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基础上,构建多层次的城镇职工养老保障体系。发扬敬老、养老、助老的良好社会风尚,大力弘扬子女赡养、家庭养老和邻帮互助的传统美德。

  七、加快建立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长效机制
  17、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坚持人口和计划生育“三为主”工作方针,创新宣传教育的内容、形式和方法,深入开展“婚育新风进万家”活动,营造全社会重视、关心、支持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舆论环境。各级党委要把人口理论学习列入重要内容;各级党校、行政学院(校)要开设人口理论课或专题讲座;各大专院校要加强在校学生的人口理论教育和计划生育基础知识教育;中小学要开展计划生育基本国策教育和青春期健康教育;宣传、文化、广电等有关部门要把做好经常性的计划生育宣传教育作为重要职责。报刊、广播、电视、互联网等大众传媒要采取灵活多样、生动活泼的形式,深入开展国策、国情、人口形势和政策法规宣传,推广稳定低生育水平、统筹解决人口问题、促进人的全面发展的先进典型和经验。

  18、推进人口和计划生育依法行政。认真贯彻落实人口和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制订、完善人口和计划生育地方性法规和规章。坚持执法为民,实行政务公开,畅通信访渠道,保障公民计划生育合法权益。落实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执法责任制,完善行政执法主体和行政执法人员资格、行政执法检查、过错责任追究、行政赔偿制度和监督机制,对违法违纪行政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加强社会监督,建立并实施有奖举报制度,完善社会监督机制。

  19、提升人口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能力。人口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从事公益服务,履行宣传教育、技术服务、信息咨询、药具发放、人员培训等职能。加强农村计划生育服务网络建设,把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纳入社会事业发展的总体规划和区域卫生规划,切实提高基层计划生育技术装备水平和服务能力。利用国债资金和专项资金加强以县级计划生育服务站和乡镇中心计划生育服务站为重点的基层服务网络建设,推进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形象规范化建设,合理配置农村基层计划生育技术服务资源,加强偏远地区和乡镇技术服务力量,提高服务能力,保证育龄群众及时得到安全、适宜、有效、经济的避孕节育优质服务,提高群众生殖健康水平。依托高等院校和科研机构,加强避孕节育、优生优育、不孕不育、生殖健康基础研究和应用研究,推进计划生育生殖健康科技创新。

  20、建立健全人口和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建立完善政府为主、社会补充的人口和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政策体系,各级各部门出台的政策措施要有利于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在入学入托、就业培训、合作医疗、扶贫开发、宅基地划分、改水改厕、沼气应用、新技术推广等方面,制定和完善对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是农村独生子女和两女户家庭的优先优惠政策。全面推行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确保奖励扶助金及时足额到位;落实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制度和计划生育免费基本技术服务制度,对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要依法落实独生子女保健费,农村和城市无业居民的独生子女保健费纳入地方财政预算;对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独生子女,参加中考的,同等条件优先录取,参加高考的,省属院校录取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在没有享受西部政策的县(市区),对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子女义务教育,住宿的给予生活补助;建立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扶助制度,依法落实城市计划生育夫妇年老一次性奖励等制度;符合社会救助条件的计划生育家庭,通过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医疗救助以及特困户生活救助等制度予以帮助。对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给予重点救助;对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患者,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免费治疗;建立完善节育手术保险、生育保险等制度,促进计划生育工作。

  21、加快人口和计划生育信息化建设。进一步加强省、市、县、乡人口和计划生育综合信息平台建设,采集人口和计划生育全程服务数据,完善人口数量、素质、结构、分布、迁移、就业等关系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信息资源建设和开发利用,运行人口宏观调控、人口发展趋势预测、人口安全预警、基层管理服务、流动人口综合管理、奖励优惠信息管理等综合应用系统,逐步实现人口计划生育信息与公安、卫生、民政、劳动和社会保障等部门的信息共享,提高人口和计划生育科学决策、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水平。

  22、积极推进社会主义生育文明建设。大力实施“生育文明幸福家园推进计划”,开展“关爱女孩行动”和“生育关怀行动”。在县、乡、村广泛开展社会主义生育文明建设活动和以“计划生育好、子女教育好、家庭和睦好、邻里关系好、勤劳致富好”为主要内容的“五星级生育文明示范户”评比表彰活动。到“十一五”末,力争全省20%的县、30%的乡、40%的村达到生育文明先进单位建设目标,600万户计划生育家庭达到生育文明示范户建设目标。

  八、切实加强对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领导
  23、坚持人口与发展综合决策。各级党委、政府要把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纳入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总体目标和新农村建设规划,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和重大事项督查范围,定期听取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情况汇报,协调人口与经济发展、社会进步、资源利用、环境保护的关系,及时研究解决影响和制约人口与发展的重点难点问题,加强统筹协调和督促检查。坚持建立党政领导计划生育联系点制度和干部包保责任制度。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党委和政府每年要将本地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情况向省委、省政府作专题报告。进一步完善地方各级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领导机构和协调机制,明确各成员单位职责。各级人口和计划生育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要主动履行职责,人口计生部门要加强督促检查。充分发挥工会、共青团、妇联、计划生育协会等群团组织在基层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中的生力军作用,使人口问题切实得到综合治理。

  24、严格执行人口和计划生育“一票否决”制度。完善目标管理责任制,对党政领导、责任部门、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分别进行考核。把落实人口和计划生育责任制的情况作为衡量政绩、奖惩任用干部的重要内容,实行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任期、离任、晋职考核。对工作失职渎职,造成生育失控、出现严重违法生育以及弄虚作假、瞒报虚报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情况的地方和单位,落实领导干部问责制。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出现重大失误,党政第一把手要负主要责任。要依据年度“三线”考核情况,严格奖惩兑现,每年重点管理一批后进县(市、区)和履行人口和计划生育职责较差的部门,对连续两年重点管理的单位实行“一票否决”。

  25、稳定健全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机构和队伍。在农村综合改革和城市行政区划调整中,确保人口和计划生育机构和人员稳定,不得随意撤并和改变机构性质。市、县两级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成立行政执法支(大)队,规范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执法工作。按照常住人口规模比例,乡镇应配备3名以上专职从事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工作人员。要科学设置适合工作需要的乡镇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公益性岗位,按乡村人口数量,3万人以下的设2个岗位,3万至6万人的设3个岗位,6万至10万人的设4个岗位,10万人以上的设不超过5个岗位,经费由财政保障。

  加强村级计划生育队伍建设,每个村要从现有村干部中明确一名女同志抓计划生育工作。村级计划生育专干在不突破村干部3-5人的情况下统筹安排,村民小组信息员由村组干部兼任,每年给予一定的补贴,从县(市、区)征收的社会抚养费、农村税费改革用于计划生育的转移支付以及人口计生事业费中列支。

  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队伍职业化建设,完善人口和计划生育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制度,探索建立人口和计划生育专业技术人员、专业工作人员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到“十一五”期末,市、县、乡三级专业技术人员持证上岗率力争达到100%,形成结构合理的专业技术队伍。县乡两级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岗位特殊、任务艰巨,要按规定落实基层工作人员的工资和社会保障待遇。

  26、建立稳定增长的投入保障机制。对人口和计划生育事业的公共投入,是保稳定、促发展的基础性投入,要千方百计给予保证。各级政府要建立以公共财政为主渠道的人口和计划生育投入保障机制,从财政、基础设施、人力、科技等方面加大投入。建立稳定增长的投入保障机制,人口和计划生育财政投入增长幅度要高于经常性财政收入增长幅度,确保法律法规规定的各项奖励优惠政策、县乡人口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基本建设和队伍建设、计划生育经常性工作、计划生育免费基本技术服务等经费的落实。各级财政要逐年增加投入,到2010年,各级财政投入人口和计划生育的事业费在“十五”期末人均10元的基础上增加到22元,继续安排“十五”期间已将社会抚养费、乡(镇)统筹费纳入财政预算的人口和计划生育事业费支出人均达到8元,届时,各级财政投入人口和计划生育事业费达到人均30元。省财政厅与省人口计生委要制定逐年、分级承担的具体标准,确保投入到位。在经费投入上弄虚作假的,要及时予以通报,并追究当地党委、政府主要领导的责任。要加强监督检查,确保人口和计划生育事业经费及时足额拨付到位,严禁空转、挪用、挤占,严肃查处在奖励优惠资金发放和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使用中的违纪违法行为。

  各级党委和政府要结合本地实际,制订具体的贯彻实施意见,加强督办检查,创造性地开展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为我省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创造良好的人口环境。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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