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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委托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执法总队开展食品药品行政处罚相关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4-05-06

发文字号

沪食药监法[2014]321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上海市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14-05-06

颁发部门

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正文内容

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委托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执法总队开展食品药品行政处罚相关工作的通知

沪食药监法[2014]321号

2014年5月6日

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执法总队: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食品药品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和《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处罚程序规定》的相关规定,本机关可以在法定权限内委托符合行政处罚法第十九条规定条件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现将我局在食品(含食品添加剂)、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和化妆品违法案件查处中的立案、调查取证、审查、拟处罚决定、执行等其他与案件查处相关工作委托给你队实施,请依法开展行政处罚工作,确保食品药品行政处罚权合法、合理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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