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
为规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广告的审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决定从2001
年4月1日起,启用新的由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统一制作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药
品广告审查专用章,同时,停止使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原药品广告审查专用章。
新的药品广告审查专用章为铜质菱形,分上下两部分,中间由两条直线和五星相隔。上部为省、
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名;下部为药品广告审查专用章字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要切实加强对药品广告审查专用章的管理,依法严格审查
药品广告,认真履行药品广告审查职责。2001年4月1日起,各地仍使用原印章签发的广告证明文
件为无效文件。
特此通知
附件:药品广告审查专用章式样图案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一年三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