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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十八大”期间上海市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2-09-07

发文字号

沪卫科教[2012]044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上海市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12-09-07

颁发部门

上海市卫生局

正文内容


关于加强“十八大”期间上海市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

沪卫科教[2012]044号

2012年9月7日

各区县卫生局,上海申康医院发展中心、各有关大学、中福会,各有关医疗机构,市卫生局卫生监督所 ,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其他各有关单位:

  根据《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以及卫生部相关会议精神,为进一步加强对本市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监督管理,保护实验室工作人员和公众健康,防范与应对实验室相关的安全事故和生物恐怖事件的发生,确保“十八大”的顺利召开,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安全意识,充分认识实验室生物安全工作的重要性
  实验室生物安全工作是关系到实验室工作人员和广大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关系到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的大事。做好实验室生物安全工作,是“十八大”安全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各区县卫生局、各单位要进行认真部署,开展深入细致的工作,要把抓好“十八大”期间实验室生物安全监管工作列入近期重要工作,借鉴世博会期间生物安全管控的经验,全力以赴,严防死守,认真部署,狠抓落实,确保安全。

  二、强化责任意识,全面落实实验室生物安全监督管理责任
  各单位要切实承担起对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的责任,建立“十八大”期间实验室生物安全责任制度,明确主管领导、主管部门和责任人,落实问责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做到组织落实、人员落实、职责落实。各单位要全面掌握实验室生物安全工作的动态,认真开展自查工作,积极查找问题,及时加以改进;采取积极措施为实验室生物安全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做到人员、措施、技术、物资和责任到位,把各项工作抓细抓实抓好。
  各区县卫生局要根据属地化管理原则,及时准确地对辖区内的病原微生物实验室进行生物安全危险评估,全面掌握辖区内实验室生物安全工作状况,并加强对重点微生物和重点单位的监督管理。

  三、从源头抓起,严格加强病原微生物菌毒种及样本的管理
  “十八大”期间要重点加强对病原微生物菌毒种及样本的监督管理,要采取比平时更严格的措施,重点保障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的安全。对可能存在的安全隐患进行排查,认真落实整改措施,设置可靠的安保设施。要采取一切必要的措施,严防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被抢、被盗、泄露、遗失。“十八大”期间,任何单位未经批准,不得对外提供菌毒种。要严格实行人员准入制度,“十八大”期间应严格限制外来人员进入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尤其是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室。
  “十八大”期间要尽量减少各类病原微生物菌毒种及样本运输,尤其是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及样本运输。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及样本要严格按照卫生部45号令要求执行,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运输必须由市卫生局审批。未经批准,不得运输。非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及样本也要按照《上海市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运输及保存规范》(沪卫科教[2012]41号)有关要求执行。

  四、注重能力提升,积极开展实验室生物安全培训和演练
  市卫生局根据《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的有关要求组织全市实验室生物安全培训和演练,各区县卫生局要根据市卫生局的统一部署,积极组织辖区内(包括卫生系统外)的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参与培训和演练,并配合做好相关的组织工作,确保参与人员按时参加授课与考核,保证培训和演练质量。
  各单位除了积极参与市卫生局组织的实验室生物安全培训与演练,同时要根据工作需要定期对本单位实验室及相关工作人员开展培训与演练,提高相关工作人员的安全责任意识和能力。

  五、坚持常抓不懈,深入开展实验室生物安全监督检查
  各单位要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以及市卫生局下发的《上海市二级生物安全防护实验室管理规范》(沪卫科教[2012]42号)和《上海市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运输及保存规范》(沪卫科教[2012]41号)要求认真开展自查,排除安全隐患。
  各区县卫生局要组织对辖区内的病原微生物实验室进行监督检查,对P3实验室、重点保障的P2实验室以及重点单位或部门进行专项检查,并于9月30日前将督查结果书面报市卫生局科教处。

  我局将会同有关部门和专家对重点地区或单位进行抽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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