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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和药食两用产品广告的审查要求

发布日期

2016-03-17

发文字号

/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上海市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16-03-17

颁发部门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正文内容

关于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和药食两用产品广告的审查要求

2016年3月17日

  为了更好地贯彻《广告法》对于药品、医疗器械和保健食品(以下简称“二品一械”)广告的管理要求,合理界定互联网电子商务网站上“二品一械”商品销售信息和广告,规范“二品一械”和药食两用产品的广告宣传, 经市工商局和市食品药品监管局专题研商,对此类产品广告作出如下广告审查提示:

  一、利用互联网展示和销售“二品一械“的审查要求
  1.利用互联网推广、展示“二品一械”产品,含有产品名称、功效等内容的,应当遵守《广告法》第十五条和十六条的规定。
  2.“二品一械”的生产、销售企业利用互联网展示、销售上述商品的,除按照国家法律和行政法规规定必须标注的商品标签信息,以及销售者名称、商品价格、支付和送货方式、售后服务、民事责任等完成交易所需信息外,可以根据需要对商品的功能、性能做合理展示介绍,其内容应当与主管部门批准的说明书保持一致性和完整性。
  保健食品应当规范表述保健功能、适宜人群和不适宜人群,并显著标明“本品不能代替药物”。
  药品和医疗器械的功能主治应当严格按照说明书的内容展示;对禁忌、不良反应、适用范围和其他注意事项有表述的应当完整,确因专业性强或者篇幅较大,不适合在网页上全部展示的,应当在网页显著位置标注忠告语,例如“本产品的禁忌和不良反应等内容详见说明书,请在药师指导下购买和使用”等,并提供说明书下载途径;推荐给个人自用的医疗器械产品,应当显著标明“请仔细阅读产品说明书或者在医务人员的指导下购买和使用”,产品注册证明文件中有禁忌内容、注意事项的,应当完整表述,或者显著标明“禁忌内容或者注意事项详见说明书”。
  3.上述范围内关于“二品一械”商品的信息,无需按照《广告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事先审查出证,超出上述范围的二品一械宣传内容,应当按照《广告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进行事先审查;不得利用互联网发布处方药广告。
  4.其他企业、组织利用互联网展示“二品一械”商品信息的,参照上述意见管理。

  二、“二品一械”广告中必须标注的事项应当显著清晰标注
  “二品一械”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中明确必须标注的文字内容,必须按照规定的文字大小、色彩、所占画面比例、保留时间和内容进行标注。
  对未标注或者未显著、清晰标注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标注内容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依据《广告法》的相关规定处理。

  三、药食同源物质的广告发布标准
  药食同源物质目录以国家卫生和计生委员会公布的《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物质目录》内记载的为准。药食同源物质作为原料生产药品或者食品、保健食品的,其广告标准按照生产加工后的商品属性予以规范。药食同源物质单独作为商品进行销售的,应当根据生产加工企业及生产标准判定其商品性质。生产加工企业为食品生产企业,或按照食品QS标准进行生产的,商品性质属于食品,其广告标准应当遵守《广告法》第十七条的规定,不得涉及疾病治疗功能,并不得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使推销的商品与药品、医疗器械相混淆的用语。生产加工企业为药品生产企业,并按照药品或者中药饮片的加工标准进行生产加工的,商品性质属于中药材或者中药饮片,宣传的功效内容以最新《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中的相关记载为准,并遵守《广告法》第十六条的规定。

  请各媒体单位,特别是互联网媒体单位加强“二品一械”广告的审查把关。违反上述规定发布“二品一械”和药食两用产品广告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将按照《广告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依法查处;对非药品宣传疗效的,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将按照《药品管理法》等有关规定依法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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