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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实施新修改《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有关事项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7-03-30

发文字号

沪食药监办药械流函[2017]6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上海市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17-03-30

颁发部门

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正文内容
关于实施新修改《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有关事项的通知

沪食药监办药械流函[2017]6号

2017年3月30日

各药品批发(连锁)经营企业:

  为进一步规范药品经营企业监督检查工作,加强药品经营质量管理,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以下简称“国家总局”)针对《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以下简称“GSP”)的修改,于2016年12月14日下发了《关于修订印发<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现场检查指导原则>有关事宜的通知》(食药监药化监[2016]160号)(具体内容见国家总局网站www.cfda.gov.cn),进一步明确了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对药品经营企业GSP认证、监督检查及其结果判定的基本原则。

  为贯彻落实国家总局实施新修改GSP和新修订《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现场检查指导原则》(以下简称《指导原则》)的有关要求,结合本市工作实际,现将本市企业实施新修改GSP的有关事项及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一、认真贯彻执行新修改GSP要求,不断提高经营质量管理水平
  为推进企业全面实施新修改GSP,保证相关工作的有序衔接,自2017年5月1日起,我局组织开展的对本市药品经营企业的GSP认证现场检查及监督检查,将按照国家总局新修改GSP及《指导原则》的规定执行。我局《关于贯彻实施国家总局<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现场检查指导原则>的通知》(沪食药监药械流[2014]450号)同日停止执行。
  各企业要高度重视,认真贯彻执行新修改GSP要求,不断提高经营质量管理水平。对于原检查标准与新修订《指导原则》要求不一致的项目,应于2017年12月31日前全部整改到位。

  二、切实落实企业质量管理主体责任,做好内审管理与培训工作
  各企业要切实落实质量管理主体责任,加强对新修改GSP及新修订《指导原则》的学习领会,组织开展人员培训,及时修订完善质量管理文件,做好质量管理体系的全项内审工作,对存在的缺陷及时整改到位,确保符合新修改GSP的要求,切实保证药品经营质量安全。
  为推进企业有效实施新修改GSP,我局将适时组织开展专题培训。各企业在执行新修改GSP的过程中遇到的问题,也可及时向我局反馈。

  我局将持续加强监督检查力度,监督企业切实规范药品经营质量管理工作。检查中发现企业严重违反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将按照药品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依法撤销《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并向社会公开检查和处罚信息。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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