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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8-24
皖医保秘〔2023〕59号
其他
安徽省
现行有效
2023-10-01
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安徽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安徽省医疗保障局
各市医疗保障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场监督管理局:
根据安徽省医疗保障局、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安徽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做好中药配方颗粒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工作的通知》(皖医保秘〔2022〕15号),经专家评审、公示等程序,现将广藿香配方颗粒等156种中药配方颗粒增入《安徽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中药配方颗粒目录》(以下简称《中药配方颗粒目录》),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后的《中药配方颗粒目录》共收载中药配方颗粒499种(见附件),实行通用名管理,不区分生产企业,省内省外企业生产的符合国家或安徽省药监部门中药配方颗粒药品标准的《中药配方颗粒目录》内同通用名中药配方颗粒,取得品种销售备案号获准在安徽省内销售的,均可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二、基本医保和生育保险基金支付时,全省统一执行30%的个人先行自付比例,各统筹地区不得自行调整;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时,不设个人先行自付比例。标注“□”的中药配方颗粒指单独使用时基金不予支付,且全部由这些中药配方颗粒组成的处方基金也不予支付。
三、中药配方颗粒全省医保药品数据库统一管理,省医疗保障基金管理中心、省医疗保障信息中心和省社会保险局应及时更新发布我省药品信息数据库,指导督促各统筹地区做好本地信息平台的更新维护工作。省医药集中采购服务中心按规定做好中药配方颗粒的挂网采购工作。
四、本通知自2023年10月1日起正式执行,《安徽省医疗保障局 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安徽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将部分中药配方颗粒纳入我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通知》(皖医保秘〔2022〕58号)自本通知执行之日起同时废止。
各地在执行过程中,如遇重大问题及时向省医保局、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药监局报告。国家政策发生调整的,按国家规定执行。
附件:安徽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中药配方颗粒目录(2023年)
安徽省医疗保障局 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安徽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23年8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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