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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加强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控工作保障肉类食品安全和市场稳定的紧急通知

发布日期

2005-11-01

发文字号

浙经贸传[2005]21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浙江省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05-11-01

颁发部门

浙江省其他机构

正文内容

浙江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加强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控工作
保障肉类食品安全和市场稳定的紧急通知
(浙经贸传[2005]21号)


各市经贸委(贸易局):
  近来,一些国家连续暴发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并呈扩散蔓延之势,我国也有五省区出现禽流感疫情。面对复杂而严峻的国内外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形势,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对防控工作已作出了全面部署。为贯彻落实全省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控工作电视电话会议和浙江省人民政府浙政发明电214号、商务部10月29日内部明电的精神,落实禽流感疫情防控责任,加强畜禽及其产品流通管理,保障肉类食品安全,维护市场稳定,现将有关事项紧急通知如下: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经贸主管部门要充分认识防控形势的严峻性和防控任务的艰巨性,站在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高度,从保证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维护市场稳定、促进经济发展的大局出发,切实做好禽流感防控工作。要加强组织领导,明确工作职责,与农业、卫生、质检等部门密切配合,及时了解掌握禽流感疫情动态,加强协调,共同做好各项应对工作。

  二、健全市场准入。各级经贸主管部门要会同工商、农业等部门,制定准入管理办法,进一步规范畜禽批发企业、零售企业经营行为。家禽批发市场和农贸市场、超市活禽交易一律要凭证进场、凭证交易;餐饮企业、集体伙食单位和禽类食品加工企业必须凭证进货,建立健全企业内部购销档案,对不符合卫生质量要求的禽类产品一律不得经营和加工。

  三、规范屠宰管理。各级经贸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屠宰场的监督管理,监督屠宰场严格按照《生猪屠宰管理条例》《浙江省实施〈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及标准的要求,做好消毒工作,严防疫病通过各种途径传染到屠宰场。同时,要借鉴杭州市做法,逐步推行家禽集中屠宰和禽产品集中配送,积极倡导冰冻冰鲜家禽产品流通,逐步减少活禽直接上市。

  四、加强市场监测。各级经贸主管部门要及时、准确掌握肉类市场运行动态和可能出现的异常波动。深入当地大型农副产品批发市场、综合超市和其他肉类商品销售场所,重点监测白条鸡和猪、牛、羊肉的市场价格及其供求变化情况。如发生市场异常波动,应立即向我委报告。

  五、完善应急机制。各级经贸部门要尽快完善肉类产品市场供应应急工作预案,建立畜禽产品地方储备制度,一旦发生肉类产品市场异常波动,要立即启动应急预案,组织市场调控,同时强化市场监管,严格防范和严厉处理各种扰乱市场经济秩序的行为,采取有效措施,维护市场稳定。  各市经贸委(贸易局)要切实落实上述各项工作要求,加强对各县市工作的督查,并将督查情况及防控禽流感有关措施及时报送我委市场运行调节处。联系人:章美姣,联系电话(传真):0571-87052862。
  特此通知。

  浙江省经济贸易委员会
  二00五年十一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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