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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批准复配食品添加剂等产品生产许可检验机构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2-05-21

发文字号

质检食监函〔2012〕68号

信息分类

部门规范性文件

有效地区

中国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

颁发部门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正文内容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各有关检验机构:

  为了进一步加强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国家质检总局令第80号、第130号),现决定如下:

批准杭州市质量技术监督检测院等2家检验机构承担复配食品添加剂等产品生产许可检验工作(检验机构联系方式见附件)。

  各检验机构在承担生产许可检验工作中,应当严格遵守以下规定:

  一、在指定的承检范围内开展检验工作,不得超范围检验。

  二、在总局指导下,严格按照规定的要求,准确、高效地完成检验工作。

  三、未经总局批准,不得擅自将有关检验工作委托给其他检验机构。

  四、对在检验工作中发现涉及人身健康的危害性质量问题,要进行深入研究,并及时报告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和国家质检总局。

  五、在检验工作中,要注重经验和技术的积累,注重对检验人员的培训,特别是要有针对性的开展检测方法和技术的研究,不断提高检验能力和检验水平。

  特此通知。

  附件:新增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检验机构联系方式



                                                    质检总局食品司
                                                  二〇一一年七月二十六日



  附件:
  新增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检验机构联系方式
  杭州市质量技术监督检测院(增补检验项目)
  地址:杭州市九环路50号
  联系人:朱顺达
  电话:0571-81995211
  传真:0571-85357069
  邮编:310019
  E-mail:zhushd@hzzjy.net

  广西壮族自治区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
  地址: 南宁市高新技术开发区高新五路5号
  联系人: 干宁军
  电话: 0771-5887840
  传真: 0771-5856481
  邮编:530007
  E-mail:gxzjs@gxqts.gov.cn
  上述新增的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检验机构检验范围见附表。


质检食监函[2011]179号附表.x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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