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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卫生局关于进一步推动腹膜透析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2-10-26

发文字号

/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重庆市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12-10-26

颁发部门

重庆市卫生局

正文内容

重庆市卫生局关于进一步推动腹膜透析工作的通知

2012年10月26日

各区县(自治县)卫生局、北部新区社发局,市级各医院,三医大各附属医院、解放军三二四医院、武警重庆市总队医院,大型企事业单位职工医院:

  自卫生部大力推广腹膜透析工作以来,我市腹膜透析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绩,截至2012年9月18日,我市6家腹膜透析工作试点单位已开展腹膜透析345例,卫生部腹膜透析培训示范中心第三军医大学大坪医院和我市腹膜透析试点单位合川区人民医院开展情况较好。但由于医院条件以及医保政策等原因,我市其他单位开展情况较差,腹膜透析必须进一步加强。

  为进一步提高我市腹膜透析水平,扩大腹膜透析覆盖面,使更多的终末期肾病患者得到安全、有效、可及的腹膜透析治疗,根据卫生部对腹膜透析工作的具体要求,有力推进我市腹膜透析工作,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开展腹膜透析工作是推进提高重大疾病医疗保障水平的有力措施,更是合理使用医疗资源的有效手段。各区县(自治县)卫生局和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要高度重视推进腹膜透析工作的重要意义,把推进腹膜透析工作作为党和国家关注民生的重大惠民工作来抓。

  二、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要科学稳妥推进腹膜透析工作,切实保障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要有计划、分步骤,科学、合理、稳妥的开展该项工作,始终把保障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作为工作的前提和基础。医院要进一步完善考核、评价机制,促进腹膜透析技术的临床应用。

  三、我局将继续发挥卫生部腹膜透析培训示范中心(第三军医大学大坪医院)及培育单位(市第三人民医院和第三军医大学新桥医院)的作用,逐级开展腹膜透析培训,提高基层医疗机构腹膜透析能力,充分发挥培训示范中心的技术指导作用,切实提高基层医疗机构医务人员的腹膜透析技术。

  四、我局将对我市腹透工作开展较好的单位予以全市通报表扬以资鼓励。对开展腹膜透析试点工作经考核合格后将予以授牌;对开展腹膜透析试点工作不合格的单位将取消其资格。

  五、各医疗机构在开展腹膜透析工作的同时,要及时完善全国腹膜透析网络登记工作,对已申请账号,近三年未登记1例患者的,卫生部将删除未登记单位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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