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梧州市物价局、梧州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转发关于梧州市中心血站血型及配血等项目价格的批复

发布日期

2016-01-04

发文字号

梧价格[2016]3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梧州市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16-01-04

颁发部门

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物价局、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正文内容

梧州市物价局、梧州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转发关于梧州市中心血站血型及配血等项目价格的批复

梧价格[2016]3号

2016年1月4日

梧州市中心血站:

  现将《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 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梧州市中心血站血型及配血等项目价格的批复》(桂价医函[2015]657号)转发给你单位,请按照文件规定的价格执行。

  自2015年12月15日起试行一年,试行期满前2个月由你单位重新向市物价局、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申请核定正式价格。试行期间如自治区出台新的价格政策则按新的价格政策执行。

  附件: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 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梧州市中心血站血型及配血等项目价格的批复(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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