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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下达卫生专项2013-2014年度中央预算内投资存量资金调整安排计划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5-09-24

发文字号

粤发改社会函[2015]4228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广东省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15-09-24

颁发部门

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正文内容

关于下达卫生专项2013-2014年度中央预算内投资存量资金调整安排计划的通知

粤发改社会函[2015]4228号

2015年9月24日

韶关、河源、梅州、汕尾、茂名市发展改革局: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盘活中央预算内投资存量资金进一步加快计划执行进度等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投资[2015]1128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加快调整使用中央预算内投资存量资金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投资[2015]1669号)有关精神和工作部署,我委会同卫生计生部门对2013年下达、2014切块下达的中央预算内投资存量资金进行了统筹调配,并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备案。现将调整安排计划下达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所有项目要严格按照核定的建设内容、规模执行,不得擅自改变。各地要加快计划执行进度,督促落实地方配套资金,并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协调,加快资金拨付,确保中央预算内投资调整安排后立即使用、发挥效益,不得再产生新的存量资金。

  二、存量资金规模较大的地方,要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的要求,全面分析中央预算内投资存量资金产生的原因,抓紧做好整改工作。对存在问题较多、督促整改不到位的地方或单位,将调减其下年度相应专项的中央预算内投资安排规模。

  三、各地要加强对安排存量资金建设项目的监督检查,实时跟踪项目进展、计划执行、资金支付、投资完成等情况。请各地按要求于每个月结束后五个工作日内,向我委(社会发展处)报送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进展情况月报表。我委将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中央投资项目,特别是安排存量资金建设项目的监督和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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