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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转发《总局办公厅关于织纹螺销售有关问题的复函》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6-07-28

发文字号

沪食药监餐饮[2016]371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上海市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16-07-28

颁发部门

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正文内容

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转发《总局办公厅关于织纹螺销售有关问题的复函》的通知

沪食药监餐饮[2016]371号

2016年7月28日

各区县市场监管局、市局执法总队:

  夏秋季节是织纹螺食物中毒的高发季节,为保护公众身体健康,避免因食用织纹螺引起中毒,国家食药监总局发布了《总局办公厅关于织纹螺销售有关问题的复函》,重申了相关风险警示,现转发给你们。各级监管部门应开展宣传教育、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及时查处违法生产经营织纹螺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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