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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药品委托加工专项检查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05-08-03

发文字号

/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吉林省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05-08-03

颁发部门

吉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正文内容

关于开展药品委托加工专项检查的通知

2005年8月3日

各市、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为保证人民用药安全有效,规范药品委托加工行为,经研究决定开展药品委托加工(含中药前处理及提取委托)的专项检查工作。现就专项检查工作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专项检查时间:从8月中旬至9月底;各市州局可根据本地区实际与《药品生产许可证》换证现场检查同时进行。

  二、专项检查重点
  1、委托期间委托双方是否严格按照要求进行药品委托加工;
  2、是否存在超范围委托行为,是否存在超限期委托加工行为,是否存在擅自委托或擅自接受委托的行为;
  3、委托双方的批生产记录存档是否完整,是否严格按照工艺要求进行药品委托生产,委托生产是否严格遵循GMP要求组织进行。

  各市州局要严格按照省局专项检查统一部署,精心组织,及时完成药品委托加工专项检查工作,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要严格依法查处,并将专项检查总结与换证现场检查总结一并上报。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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