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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解除鸿茅药酒、虫草清肺胶囊及白马寺痛消贴行政强制措施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09-07-02

发文字号

鄂食药监函[2009]206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湖北省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09-07-02

颁发部门

湖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正文内容


湖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解除鸿茅药酒、虫草清肺胶囊及白马寺痛消贴行政强制措施的通知

鄂食药监函[2009]206号

2009年7月2日

黄石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近期,鸿茅药酒违法药品广告发布企业内蒙古鸿茅药业有限责任公司、虫草清肺胶囊违法药品广告发布企业青海普兰特药业有限公司及白马寺痛消贴违法医疗器械广告发布企业上海太昊生物科技(周口)医药有限公司已在你市相应媒体发布了更正启事,并向省局提交了解除行政强制措施的申请。依据《药品广告审查办法》第二十一条及省局《关于印发实施违法药品广告行政强制措施工作程序(试行)的通知》(鄂食药监函[2007]209号)第六条规定,决定自即日起对上述企业生产的鸿茅药酒、虫草清肺胶囊及白马寺痛消贴解除行政强制措施。各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继续加大对药械、保健食品广告监督检查的力度,努力规范药械、保健食品广告发布行为,净化药械、保健食品广告市场秩序。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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