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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粮食局转发《国家粮食局军粮供应办公室关于认真执行撤销食品添加剂过氧化苯甲酰过氧化钙公告的函》

发布日期

2011-03-29

发文字号

皖粮军函[2011]49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安徽省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11-03-29

颁发部门

安徽省粮食局

正文内容

安徽省粮食局转发《国家粮食局军粮供应办公室关于认真执行撤销食品添加剂过氧化苯甲酰过氧化钙公告的函》

皖粮军函[2011]49号

2011年3月29日

各市粮食局:

  现将《国家粮食局军粮供应办公室关于认真执行撤销食品添加剂过氧化苯甲酰、过氧化钙公告的函》(军粮办便函[2011]18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地粮食部门要高度重视此项工作,严格执行《公告》要求。5月底前认真组织开展军粮质量大检查,特别是要加强对军粮定点加工企业的检查。在6月底前对面粉要实行批检批验,不合格的粮油决不能入库。其检验费用由加工企业承担,质量检验单要保留二年以上。省局将不定期对各地进行抽查,确保军粮供应质量安全。

  二、各军粮定点加工企业要依法组织生产经营。5月1日以后绝不准再生产、销售含有增白剂的面粉,若发现有违反规定的,省局将摘去其“军粮定点加工企业”牌匾,并取消其供应资格。

  国家粮食局军粮供应办公室关于认真执行撤销食品添加剂过氧化苯甲酰、过氧化钙公告的函

  军粮办便函[2011]1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粮食局军粮供应管理机构:

  近期,卫生部等七部门已发出公告,禁止在面粉生产中添加过氧化苯甲酰、过氧化钙。现就执行卫生部等七部门关于撤销食品添加剂过氧化苯甲酰、过氧化钙的公告(2011年第4号)提出如下要求:

  一、接到文件后,各级军粮供应管理部门要按照公告的要求立即指导军粮供应企业落实好在军供小麦粉中禁用过氧化苯甲酰、过氧化钙的衔接准备工作,已与加工企业签订供货协议的,要协商生产单位严格按照新要求组织生产加工;此前已入库的按照相关标准添加过氧化苯甲酰、过氧化钙的面粉及其制品,可以销售至保质期结束。5月1日之后,严禁采购含有过氧化苯甲酰、过氧化钙的面粉。

  二、各级军粮供应管理部门要结合军粮质量检查,组织对执行严禁在面粉中添加过氧化苯甲酰、过氧化钙的检查,加大监督抽验力度,严厉查处违规行为,以确保军粮质量和官兵饮食安全。

  特此函告。

  附件:卫生部等七部门公告(2011年第4号)

  二○一一年三月十六日

  根据《食品安全法》关于食品添加剂应当在技术上确有必要且经过风险评估证明安全可靠,方可列入允许使用范围的规定,经审查,食品添加剂过氧化苯甲酰、过氧化钙已无技术上的必要性,现决定予以撤销并公告如下:

  一、自2011年5月1日起,禁止在面粉生产中添加过氧化苯甲酰、过氧化钙,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不得生产、销售食品添加剂过氧化苯甲酰、过氧化钙;有关面粉(小麦粉)中允许添加过氧化苯甲酰、过氧化钙的食品标准内容自行废止。此前按照相关标准使用过氧化苯甲酰和过氧化钙的面粉及其制品,可以销售至保质期结束。

  二、面粉生产企业和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要按照本公告要求依法组织生产经营,做好自查自纠工作。相关行业协会要加强行业管理和行业自律,引导企业不断规范面粉和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活动。

  三、各级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要加大监督执法力度,加强食品安全监督检查,依法查处将过氧化苯甲酰、过氧化钙作为食品添加剂进行生产、销售和使用的违法行为。

  特此公告。

  卫生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商务部 国家工商总局 国家质检总局 国家粮食局 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

  二○一一年二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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