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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生产经营管理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6-09-26

发文字号

沪食药监药化管[2016]471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上海市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16-09-26

颁发部门

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正文内容
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生产经营管理的通知

沪食药监药化管[2016]471号

2016年9月26日

各相关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生产、经营企业:

  根据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办公厅、公安部办公厅、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联合印发的《关于开展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监督检查的通知》(食药监办药化监[2016]133号)要求,为进一步规范本市相关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生产、经营企业的生产经营行为、强化安全管理,有效保障合法需求,防范麻精药品流入非法渠道,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严格按照《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组织生产经营
  本市相关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应牢固树立企业主体责任意识,严格按照《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组织生产经营,进一步加强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生产经营等环节的全过程质量和安全管理,对生产经营管理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要及时进行调查分析,并采取有效的整改措施,消除安全隐患。
  各相关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建立和完善药品追溯系统,加强对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追溯工作,掌控其销售流向,并加强对供应商、客户的审计工作,确保麻精药品在合法渠道内流通。

  二、认真对照相关法律法规开展自查自纠工作
  本市相关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对照《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对本单位麻精药品质量管理体系和安全管理体系进行自查,全面自查生产、经营、使用、储存和安全管理等情况,重点检查含可待因复方口服液体制剂等滥用和流失问题比较突出品种的销售情况,包括购买方资质证明材料审核和留存情况,销售票据管理,票货是否一致以及销售流向等情况。相关企业要深入分析存在的不足和漏洞,及时进行整改。自查报告于9月30日前报送市食品药品监管局药化监管处,同时将自查报告抄送企业所属辖区市场监管局。

  我局将在企业自查基础上,结合前阶段本市特殊药品专项检查情况,对部分企业开展飞行检查和调研,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我局将依法严厉查处,涉及刑事犯罪的,移送公安机关处置。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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