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苏州市贯彻落实国家职业病防治规划行动方案的通知
苏府办[2018]262号
2018年9月4日
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太仓港口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苏州市贯彻落实国家职业病防治规划行动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苏州市贯彻落实国家职业病防治规划行动方案
为进一步全面加强职业病防治工作,最大限度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切实保障劳动者职业健康权益,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职业病防治规划(2016~2020年)》(国办发[2016]100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贯彻落实国家职业病防治规划行动方案》(苏政办发[2018]15号)、《“健康苏州2030”规划纲要》,制定本行动方案。
一、职业病防治现状和问题
职业病防治事关劳动者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事关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大局。党中央、国务院和江苏省委、省政府、苏州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职业病防治工作。自《苏州市职业病防治规划(2010~2015年)》实施以来,全市认真落实职业病防治政策措施,积极开展职业病危害源头预防控制和重点行业领域职业病危害专项治理,职业病防治监督执法和技术服务体系日益完善。危害劳动者健康的违法行为有所减少,工作场所职业卫生条件进一步改善。职业病危害检测、评价与控制,职业健康检查以及职业病诊断、鉴定、救治水平不断提升,化学中毒、核和辐射医疗救治的能力建设得到加强,重大职业病危害事件得到有效控制。职业病防治宣传、工作场所健康促进更加普及,全社会职业病防治意识不断提高,职业病防治力度明显加强,基本实现了《苏州市职业病防治规划(2010~2015年)》的总体目标。
在取得明显成绩的同时,我市职业病防治工作仍面临着诸多问题和挑战,防治任务依然十分艰巨。一是职业病危害依然严重。近年来,每年新报告职业病病例200例左右,职业性尘肺病和职业性噪声聋占全部报告职业病的70%以上。中小微型企业的生产工艺相对落后,作业条件简陋,存在较大的职业病危害隐患。二是用人单位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部分用人单位主要负责人法制意识不强,对改善作业环境、提供防护用品、组织职业健康检查投入不足。农民工、劳务派遣人员等职业病防护得不到有效保障。部分职业病患者保障待遇落实不够到位,救助水平较低。三是职业病防治工作总体发展不平衡,资源配置不合理。部分地区、部门、用人单位对职业病防治工作重视程度不够,基层职业病防治综合施策和监管执法能力依然薄弱,针对性的职业健康检查率低。职业卫生服务水平与能力尚不能满足实际需要,对新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研究和识别不足。重点职业病监测和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覆盖面偏小。四是新的职业病危害问题不断呈现,其形势不容忽视。随着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和新材料的广泛应用,新的职业病危害因素不断出现,对职业病防治工作提出了更多更难的新挑战。
二、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紧紧围绕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健康苏州2030”规划,牢固树立和自觉践行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坚持正确的卫生与健康工作方针,强化政府监管职责,督促用人单位落实主体责任,提升职业病防治工作水平,鼓励全社会广泛参与,有效预防和控制职业病危害,切实保障劳动者职业健康权益,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二)基本原则。
1.依法防治,强化监管。
不断完善职业病防治相关地方性法规、规范和标准,依法依规开展工作。健全职业病预防控制、保障救助制度,加大职业卫生监管执法力度,落实法定职业病防治职责,建立健全“管行业必须管职业健康、管业务必须管职业健康、管生产经营必须管职业健康”的制度和用人单位诚信体系。
2.源头控制,综合治理。
把握职业卫生发展规律,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以重点行业、重点职业病危害和重点人群为切入点,推进职业病危害源头治理,建立分级分类监管机制,督促用人单位采取工程技术、个体防护、健康监护、培训教育等综合治理措施,开展重点行业领域职业病危害专项治理,改善工作场所条件,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
3.完善体系,提升能力。
健全职业病防治技术服务体系,加强专业人才培养和队伍建设,强化职业卫生服务机构能力建设。加强职业病危害因素识别,掌握职业病危害因素对职业人群健康的影响,加强职业健康监护,推进职业病诊断、救治、康复的规范化,为劳动者提供高效、优质、方便的职业卫生服务。加强职业病防治科学研究,提升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控制能力及职业病诊治水平。
4.统筹推进,形成合力。
围绕产业结构调整和优化,统筹抓好职业病防治工作。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实现部门和区域联动一体化,加强协调配合与资源共享,切实落实用人单位主体责任,提升劳动者个体防护意识,推动政府、用人单位、劳动者各负其责、协同联动,形成职业病防治工作合力。
(三)行动目标。
到2020年,建立健全用人单位负责、行政部门监管、行业自律、职工参与和社会监督的职业病防治工作格局。全市职业病防治相关法规和标准体系基本完善,职业卫生服务体系和监督管理体系进一步健全。职业卫生监管水平明显提升,职业病防治服务能力显著增强,救治救助和工伤保险保障水平不断提高,重点职业病和新发职业病的监测评估能力得到强化。职业病危害源头治理力度持续加大,用人单位主体责任有效落实,工作场所作业环境不断改善,职业健康监护工作有序开展,劳动者职业健康权益得到切实保障。接尘工龄不足5年的劳动者新发尘肺病报告例数占年度报告总例数的比例得到下降,重大影响的职业病危害事件、群体性职业性化学中毒、职业性噪声聋疾病得到有效控制。
1.用人单位主体责任不断落实。
全面掌握用人单位的基本信息、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人员总数及开展职业健康检查情况、享受职业病工伤保障待遇和救助等相关信息。
(1)重点行业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率达到95%以上;
(2)重点行业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定期检测率达到90%以上;
(3)重点行业接触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在岗期间职业健康检查率达到95%以上;
(4)重点行业用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职业卫生管理人员职业卫生培训率均达到95%以上;
(5)医疗卫生机构放射工作人员个人剂量监测率应达到100%。
2.职业病防治体系基本健全。
建立健全市、县(市、区)职业病防治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全市具备十大类职业病诊断能力和资质,充分发挥综合医院的技术优势,具备条件的综合医院都应当承担起职业病诊断与救治工作。
(1)昆山、太仓、张家港、常熟、吴江等县(市、区)至少拥有1家职业病诊断机构。其行政区域内原则上至少确定2家公立医疗卫生机构承担职业健康检查工作;
(2)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虎丘区)、吴中区至少确定1家医疗卫生机构承担职业健康检查工作;
(3)全市至少有1家机构具备承担特殊检验检测项目的重点实验室;
(4)全市范围有1家区域职业病防治中心。
鼓励公立医疗机构参与职业健康检查工作。职业病防治服务网络和监管网络不断健全,职业卫生监管人员培训实现全覆盖。
3.职业病监测能力不断提高。
建立适合我市特点、功能完善的重点职业病监测、医疗卫生机构医用辐射防护检测与职业健康风险评估工作支撑体系,科学、及时反映我市职业病危害变化趋势及职业病发病特点。
(1)开展重点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工作的县(市、区)覆盖率达到100%;
(2)提升职业病报告质量,职业病诊断机构报告率达到100%;
(3)探索传染病防治人员职业安全防护管理与监测体系,初步建立传染病防治人员职业健康档案。逐步建立全市职业病防治信息管理平台,实现部门间信息共享。
4.劳动者健康权益得到保障。
(1)劳动者依法参加工伤保险覆盖率达到95%以上,逐步实现工伤保险与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社会慈善、商业保险等有效衔接,切实减轻职业病病人负担;
(2)积极创建健康企业,力争在全市建成健康企业50家、WHO健康促进企业5家。
三、主要任务
(一)强化源头治理。
开展职业病危害摸底调查,掌握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基本情况,以及危害地区、行业、岗位、人群分布等基本信息。
建立职业病危害严重的落后工艺、材料和设备淘汰、限制名录管理制度,推广有利于保护劳动者健康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和新材料。以计算机及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通用设备制造业、非金属矿物制品业、金属制品业、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业等我市职业病多发行业为重点,以上述重点行业中存在矽尘、电焊烟尘等高危粉尘浓度超标、噪声强度超标以及有机溶剂浓度超标的企业为主要对象,在全市范围内筛选不少于2000家企业开展三年专项治理行动,加大监督执法力度,督促治理企业采取切实可行措施,到2020年基本实现高危粉尘、噪声和有机溶剂等我市重点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有效遏制。
积极推进工业企业职业病危害风险分类监管工作,依据《工业企业职业病危害风险分类管理指南(试点稿)》,对工业企业进行职业病危害风险类别划分,探索建立一套重点突出、层级分明、既高效又长效的职业健康监管体系,强化职业病危害高风险企业重点监管,提升职业卫生监管效能。
严格源头控制、提高准入门槛,引导职业病危害严重的用人单位进行技术改造和转型升级,建立淘汰退出机制。
开展小微企业职业健康管理帮扶工作,进一步落实小微企业职业病防治主体责任,引导、帮助小微企业开展职业病危害风险辨识,完善小微企业职业健康管理基础工作,有效提升小微企业职业健康管理意识及能力。加强对新发职业病危害的研究识别、评价与控制。
(二)切实落实用人单位主体责任。
相关监督管理部门要切实督促用人单位建立职业病防治管理责任制,健全岗位责任体系,做到责任到位、投入到位、监管到位、防护到位、应急救援到位。推动用人单位依法设立职业卫生管理机构,配备专(兼)职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通过经验推广、示范创建等方式,引导用人单位发挥主体作用,自主履行法定义务。相关监督管理部门应帮助用人单位有针对性地开展职业卫生培训,提高主要负责人、管理人员和劳动者的职业病危害防护意识。督促用人单位落实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制度,加强对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控制效果评价和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验收等环节的监督检查,依法对建设单位组织的验收活动和验收结果进行监督核查。改善作业环境,做好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定期检测、现状评价、设施维护和个体防护管理等工作,严格执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和防护措施公告制度,在产生严重危害的作业岗位设置警示标识和说明。
监督管理机构应指导用人单位建立完善职业健康监护及档案管理工作制度,进一步规范职业健康监护工作,依法组织劳动者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将检查结果书面告知劳动者,配合开展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等工作。
(三)加大职业卫生监管执法力度。
加强职业卫生监管网络建设,逐步健全监管执法队伍。大力提升基层监管水平,着力加强重点县(市、区)、开发区、工业园区职业卫生监管执法能力和装备建设。依法履行监管职责,督促用人单位加强对农民工、劳务派遣人员等职业病危害高风险人群的职业健康管理。
加大对企业职业病防治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力度,真正有效督促企业落实主体责任。深入开展“职业健康执法年”活动,坚持问题导向,以计算机及其他电子设备制造、通用(专用)设备制造、水泥生产、陶瓷生产、耐火材料制造、铸造冶炼、石英砂制品、石棉制品、木质家具制造、皮革箱包及制鞋、船舶修造、汽车制造和铅蓄电池生产等职业病危害重点行业领域中存在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浓度(强度)超标、接触危害人员多的企业以及有新发职业病病例的企业为监督执法重点,严肃查处职业病防治违法行为,通过“整改一批、处罚一批、曝光一批、惩戒一批、关停一批”企业,切实提升全市职业健康工作整体水平。
对工艺落后、危害严重、整改无望的企业,要依法提请有关人民政府予以关闭。
加大对重点行业、重点企业、存在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以及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职业病诊断机构和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的监督检查力度,开展职业卫生服务监督检查行动,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建立用人单位和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黑名单”制度,定期向社会公布并通报有关部门,实施失信企业联合惩戒。
(四)提升防治服务水平。
完善职业病防治服务网络,按照区域覆盖、合理配置的原则,加强基础设施建设,明确职业病防治机构的布局、规模、功能和数量。推进苏州市职业病和化学中毒急救中心、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实验室建设。加强职业病危害因素现场识别、职业病诊断鉴定技术保障、职业病综合治疗和康复能力建设。发挥各类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苏州市职业病和化学中毒急救中心和综合性医院等在职业健康检查及职业病诊断、监测、评价、风险评估等方面的作用,健全分工协作、上下联动的工作机制。推动职业卫生工作重心下沉,逐步引导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参与职业健康管理和健康促进工作。加强现有职业病防治机构的能力建设,利用区域资源和优势,建立区域职业病防治中心和中心实验室,实现资源共享。充分调动社会力量积极性,构建多层次、多模式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体系,增加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等服务供给,满足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多样化与个性化的职业卫生服务需求,切实做好精准指导与有效帮助。
开展职业病危害因素鉴别分析、人体损伤鉴定等基础性研究,研发推广典型职业病危害作业的预防控制关键技术与装备,加快培育职业病危害防治专业队伍。充分利用和发挥苏州市级职业病防治机构技术和人才优势,在“防、治、管、教、研”等方面达到江苏省内领先水平,并成为全市职业病防治专业技术指导中心和质量控制中心。进一步加强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和鉴定工作的质量控制,加大职业卫生人员技能培训力度。以农民工尘肺病为切入点,简化职业病诊断程序,优化服务流程,提高服务质量。建立包括职业性尘肺病、噪声聋和化学中毒等职业病的临床诊疗路径。加强疑似职业病跟踪、随访和观察,规范诊疗行为,提高诊疗技术水平。加大投入力度,提升职业中毒应急救治水平。
(五)落实救助保障措施。
规范用人单位劳动用工管理,依法签订劳动合同,督促用人单位在合同中明确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病危害防护等内容。在重点行业中推行平等协商和签订劳动安全卫生专项集体合同制度,以非公有制企业为重点,督促劳动关系双方认真履行防治责任。督促用人单位按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完善工伤保险费率与职业病危害程度挂钩浮动制度。做好工伤保险与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社会慈善、商业保险等有效衔接,及时让符合条件的职业病病人按规定享受大病保险待遇和纳入医疗救助范围,减轻病人医疗费用负担。将符合条件的尘肺病等职业病病人家庭及时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对遭遇突发性、紧迫性、临时性基本生活困难的,按规定及时给予救助。
(六)推进防治信息化建设。
建立全市职业病防治信息管理平台,逐步实现职业卫生服务工作信息化全覆盖。建立职业卫生日常监管与技术服务信息统计与定期通报相结合的工作机制,健全重点职业病监测与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报告和管理网络。开展重点职业病监测和专项调查,规范职业病报告信息管理。
开展职业健康风险评估,掌握重点人群和重点行业发病特点、危害程度和发病趋势。根据需要逐步扩大职业病监测覆盖范围,为制定地方性职业病防治政策、职业卫生标准和规范提供依据。加强部门间信息共享与互联互通,及时交流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劳动者职业健康和工伤保障等信息数据,实现信息动态实时交换,充分利用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等技术做好防治工作。
(七)开展宣传教育和健康促进。
动员全社会参与,充分发挥各级主流媒体的权威性和苏州广电“看苏州”、苏州报业集团“引力播”等新媒体的便捷性,广泛宣传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和相关标准,普及职业病危害防治知识。有效利用“
职业病防治法宣传周”与“安全生产月”等,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活动,提高宣传教育的针对性和实效性,增强广大劳动者职业病防范能力和自我防护意识。督促用人单位重视工作场所的职业健康宣传教育工作。创新方式方法,开展职业健康促进试点,结合健康城市、健康社区、健康村镇建设工作,推动“健康企业”建设,营造有益于职业健康的环境。巩固健康教育成果,创新健康促进模式,及时应对产业转型、技术进步可能产生的职业健康新问题。
结合健康城市“531”行动计划心理健康促进项目,不断加大心理健康科普宣传力度,开展职业人群压力舒缓和心理健康干预,提升劳动者心理健康素养。推进网络培训和远程教育系统建设,加强对用人单位主要负责人、管理人员和劳动者的培训。
(八)加强科学研究及成果转化应用。
根据职业病防治工作需求,围绕严重危害劳动者健康的重点职业病及其发病机理进行深入研究,开展职业卫生前瞻性研究。加强防尘、防毒、防辐射、防噪声等综合治理适宜技术研究与推广,加强重点人群和重点行业流行病学调查,开展早期职业健康损害、新发职业病危害因素和疾病负担等研究,加强新信息技术在职业病监测、预防控制和风险评估中的作用等研究。
重点攻关职业性尘肺病、噪声聋、化学中毒等防治技术。加强重点职业病早期职业健康损害监测技术和新发职业病危害因素研究,开展放射工作人员超量照射、近源同室操作人员健康损害监测技术研究。进一步加快科技成果转化应用工作,推广以无毒代替有毒、低毒代替高毒等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和新材料。
加强交流合作,学习借鉴发达国家和地区先进经验,提高我市职业病防治工作水平。
四、保障措施
(一)进一步全面加强组织领导。
各地政府要高度重视职业病防治工作,将其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进一步完善、落实职业病防治工作责任制,建立防治目标和责任考核制度,制定年度工作计划和实施方案,定期研究解决职业病防治中的重大问题。健全职业病防治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加强统筹协调,多措并举,进一步提升职业病防治合力。建立健全政府部门、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三方代表参与的职业病防治工作长效机制。
(二)落实部门责任。
各有关部门要严格贯彻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履行法定职责,加强协同配合,切实做好职业病综合防治工作。
卫生计生部门负责对职业病报告、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等工作进行监督管理,组织开展重点职业病监测、职业健康风险评估和专项调查,开展医疗卫生机构放射性职业病危害控制的监督管理。
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负责用人单位职业卫生监督检查工作,加强职业病防治源头治理;负责监督检查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落实情况;对用人单位开展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和职业健康监护情况依法进行监督检查,组织指导、监督检查用人单位职业卫生培训工作;负责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监督管理;拟定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地方政府规章和相关工作规范;组织查处职业病危害事故和有关违法违规行为。
宣传部门负责组织新闻媒体做好职业病防治宣传、舆论引导和监督工作。
发展改革部门负责会同有关行业管理部门积极调整产业政策,限制和减少职业病危害严重的落后技术、工艺、设备和材料的使用,支持职业病防治机构的基础设施建设。
科技部门负责积极推动职业病防治科研工作,组织开展职业病防治新技术研究。开展职业病防治领域关键技术攻关和成果示范应用。
经济和信息化部门发挥行业管理职能作用,在行业规划、技术改造、推动过剩产能退出、产业转型升级等方面统筹考虑职业病防治工作,促进企业提高职业病防治水平。
民政部门负责将符合条件的职业病病人及其家庭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
财政部门负责落实职业病防治的财政补助政策,保障职业病防治工作所需经费。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符合条件的职业病病人的工伤保险待遇有关工作。
国资部门配合有关部门督促指导企业依法开展职业病防治工作。
工会依法对职业病防治工作进行监督,参与职业病危害事故调查处理,反映劳动者职业健康方面的诉求,提出意见和建议,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
(三)根据需求,切实加大经费投入。
各地要加大财政投入力度,合理安排防治工作所需经费,加强对任务完成情况和财政资金使用考核,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各级政府要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有关规定,逐年增加职业病防治经费,加大对政府主办的公益性职业病防治机构投入力度,使其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加大政府购买第三方服务力度,借助第三方技术服务机构专业力量,积极开展企业职业卫生现状普查、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督检测等工作,提升职业卫生监管效能。
用人单位要根据实际情况,保障生产工艺技术改造、职业病危害预防和控制、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和评价、职业健康监护和职业卫生培训等费用。
民政部门要加大救助经费投入力度。积极动员更多社会资金用于工作场所健康促进,提高职业人群健康素养水平。各地要探索工伤保险基金在职业病预防、诊疗和康复中的作用,建立多元化的防治资金筹措机制,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投入职业病防治领域。
(四)健全法规和标准。
针对我市职业病防治特点,进一步完善职业病防治相关法规。健全高危粉尘、高毒物质和医用辐射防护等特殊作业管理以及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等制度。进一步全面规范职业病报告、职业健康监护管理等工作,完善重点职业病、职业性放射性疾病等监测和职业健康风险评估技术方案。进一步明确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监督核查、工伤保险等方面的程序和要求,建立健全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收费、工会维权等配套制度,努力提高职业病防治工作的法制化、规范化与专业化水平。
(五)进一步全面加强人才队伍能力建设。
各地要强化职业病防治和技术服务专业队伍建设,重点加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职业病防治院所、综合性医院和专科医院职业病防治科等梯队建设,提高基层职业卫生服务能力。
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劳动者多、危害程度严重的用人单位,要强化专(兼)职职业卫生技术人员储备。
卫生计生部门应进一步加大培训力度,重点加强对工程技术、临床和公共卫生复合型人才的培养。
五、督导与评估
建立职业病防治考核评估体系,通过自查、抽查、中期评估、终期评估等方式,实行年度考核评价,督促指导各项目标任务的贯彻落实。
各地有关部门要每年开展自查,做好年度总结,并于次年一月底前,向当地政府职业病防治联席会议办公室和上级主管部门提交上年度工作进展报告。苏州市有关部门要每年定期开展1~2次针对本方案实施情况的现场督查和评价工作。至2020年底前,组织开展方案实施和终期效果评估。
各地要结合工作实际,研究制定本地区职业病防治行动方案,明确阶段性目标和工作分工,加大督导检查力度,确保各项目标任务圆满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