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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2013年主要工作安排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3-09-30

发文字号

晋政办发[2013]96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山西省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13-09-30

颁发部门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正文内容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2013年主要工作安排的通知

晋政办发[2013]96号

2013年9月30日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办、厅、局:

  《山西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2013年主要工作安排》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山西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2013年主要工作安排

  2013年是全面实施医改“十二五”规划的关键之年,为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全力抓好国务院统一部署及我省医改“十二五”规划要求的贯彻落实,持续不断把医改推向深入,现就主要工作安排如下:

  一、总体要求
  按照“保基本、强基层、建机制”的基本原则,全面实施医改“十二五”规划,巩固扩大在医保、医药、医疗三个关键领域的改革成果,统筹做好相关领域改革工作,全面推动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由打基础到提质量、由搭框架到建制度、由试点探索到加快推进转变,为实现“十二五”阶段性改革目标奠定坚实基础。

  二、主要工作任务
  (一)健全全民医保体系。
  1.巩固全民参保覆盖面,稳步提高保障水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职工医保)、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下简称新农合)三项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合)率稳定在98%以上。重点做好农民工、非公有制经济组织从业人员、灵活就业人员以及学生、学龄前儿童和新生儿参保管理工作。继续推进关闭破产企业退休人员和困难企业职工等困难群体参保工作。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政府补助提高到每人每年280元,人均筹资标准均提高到340元以上,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支付比例达到75%,逐步缩小与实际住院费用支付比例之间的差距,认真落实门诊统筹政策。(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卫生厅分别负责。排在第一位的部门为牵头部门,分别负责为各部门分别牵头,下同)
  2.积极推进重特大疾病保障和救助机制建设。在阳泉、运城两个市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试点。在新农合已经开展儿童白血病、儿童先天性心脏病、重性精神疾病、乳腺癌、宫颈癌、终末期肾病6类重大疾病提高医疗保障水平试点工作的基础上,新增结肠癌、直肠癌、食道癌、胃癌、肺癌、急性心肌梗塞、I型糖尿病、甲亢、脑梗死、唇腭裂、血友病、慢性粒细胞白血病、艾滋病机会性感染、耐多药肺结核等14类重大疾病,实现20种重大疾病医疗保障全省全覆盖,补偿比例达到70%。完善城乡医疗救助制度。加强各类保障制度间的衔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卫生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民政厅、山西保监局负责)
  3.积极推进疾病应急救助制度建设。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疾病应急救助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3]15号),制定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管理有关文件以及需紧急救治的急重危伤病的标准和急救规范。指导各地建立疾病应急救助基金,制订实施方案。鼓励社会各界参与疾病应急救助。(省卫生厅、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民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
  4.深化医保支付制度改革。结合基金预算管理,积极推进医保付费总额控制;结合门诊统筹推行按人头付费;结合门诊大病和住院推行按病种付费等支付方式改革。积极推动建立医保经办机构与医疗机构、药品供应商的谈判机制和购买服务的付费机制。建立健全考核评估和质量监督体系,防止简单分解额度指标的做法,防止分解医疗服务、推诿病人、降低服务质量。逐步将医保对医疗机构医疗服务的监管延伸到对医务人员医疗服务行为的监管。(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卫生厅分别负责)
  5.提高基本医疗保险管理能力和服务水平。统一规划,推进基本医疗保险标准化和信息系统建设。提高医保机构管理服务能力。扩大定点医院即时结算实施范围,加强医保基金收支管理,推动省内异地就医直接结算工作取得突破。(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卫生厅分别负责)
  6.继续鼓励以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委托具有资质的商业保险机构经办医疗保障管理服务。鼓励企业、个人购买商业大病补充保险。鼓励商业保险机构发展基本医保之外的健康保险产品。(省卫生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发展改革委、山西保监局负责)
  7.整合职工医保、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的管理职责,做好整合期间工作衔接,确保制度平稳运行。(省编办、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卫生厅负责)
  (二)巩固完善基本药物制度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运行新机制。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巩固完善基本药物制度和基层运行新机制的意见》(国办发[2013]14号)要求,2013年年底前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全面抓好贯彻落实,推动基层医改不断深化,以促进改革、巩固成果、扩大成效。
  8.实施2012年版国家基本药物目录。结合我省实际对省补目录进行修订。引导基层医务人员规范使用基本药物,加强基层医务人员基本药物知识培训,将其作为基层医务人员竞聘上岗、执业考核的重要内容。加强基本药物临床应用指南和处方集培训,2013年年底前要覆盖所有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完善基本药物储备制度。汇总用量不确定、企业不常生产、供应短缺的药品信息,进一步推动建立常态化短缺药品储备机制,重点做好传染病治疗药品和急救类基本药物供应保障工作。(省卫生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经信委负责)
  9.继续推进村卫生室实施基本药物制度,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鼓励非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使用基本药物。(省卫生厅、省财政厅、省经信委、省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
  10.创新绩效考核机制。鼓励引入第三方考核,强化量化考核、效果考核,将考核结果与绩效工资总量、财政补助、医保支付等挂钩,与医务人员收入挂钩。各地要从实际出发,在平稳实施绩效工资的基础上,适当提高奖励性绩效工资比例,合理拉开收入差距。(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卫生厅、省财政厅负责)
  11.健全稳定长效的多渠道补偿机制。落实财政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运行的补助政策,将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经常性收支差额补助纳入财政预算并及时足额落实到位。保障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挪用或挤占。全面实施一般诊疗费。发挥医保支付的补偿作用。(省财政厅、省卫生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发展改革委负责)
  12.持续提升基层服务能力。继续支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建设,实施基层中医药服务能力提升工程,85%以上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70%以上的乡镇卫生院、60%以上的社区卫生服务站和村卫生室能够提供中医药服务。启动乡镇卫生院周转宿舍建设试点。继续实施免费医学生定向培养。继续支持全科医生规范化临床培养基地建设。(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卫生厅、省教育厅负责)
  13.全面落实乡村医生补偿政策。明确村卫生室和乡镇卫生院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任务分工和资金分配比例,原则上将40%左右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任务交由村卫生室承担。充分发挥新农合对村卫生室的补偿作用。各级财政要按照中央财政已建立的村卫生室实施基本药物制度补偿机制,采取定额补助的方式给予专项补助。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省卫生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发展改革委负责)
  14.加快清理化解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债务。认真细致地做好债务核实和锁定工作,多渠道筹集并落实化债资金,按时完成债务剥离和债务化解工作,坚决制止发生新债。(省财政厅、省卫生厅负责)
  (三)提升医疗服务水平和加快推进公立医院改革。
  15.扩大县级公立医院改革试点。总结34个试点县综合改革经验的基础上,2013年继续扩大县级公立医院试点,争取年底前基本全面推开。县级公立医院改革重点要在建立长效补偿机制、建立健全法人治理结构、推进医药价格改革、深化人事分配制度改革、控制医药费用以及提高人员经费支出占业务支出的比例、提高医务人员待遇等方面开展探索。(省卫生厅、省编办、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
  16.提升县级医院服务能力。以提升重大疾病医疗救治能力为重点,完善诊疗规范和临床路径,力争多数重大疾病能够在县级医院诊治。提升县级医院对部分复杂病种初诊能力,做好与三级医院的转诊工作。指导县级医院按照规定设置特设岗位,引进急需高层次人才。建立健全城市医院对口支援县级医院的长期合作帮扶机制,继续实施县级医院骨干医师培训项目,为县级医院培训不少于300名骨干人才(含中医临床技术骨干)。加强临床专业科室能力建设。(省卫生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
  17.积极推进城市公立医院改革试点。启动山西省人民医院、山西省眼科医院、长治市第二人民医院改革试点。以取消“以药补医”机制为关键环节,按照政事分开、管办分开、医药分开、营利性与非营利性分开的要求,以补偿机制改革和建立现代医院管理制度为抓手,深化体制机制综合改革。明确公立医院的功能定位。积极控制医药费用不合理上涨。督促落实医院财务会计制度,强化成本管理,将医院成本和费用控制纳入对公立医院的绩效考核。在收入分配、定价、药品采购等方面给予试点地区一定自主权。(省卫生厅、省编办、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省国资委负责)
  18.继续推行便民惠民措施。深入开展优质护理服务,推行预约诊疗。进一步优化就医流程,加强医疗服务的精细化管理。研究推进基层首诊负责制试点,建立健全分级诊疗、双向转诊制度和机制,增强医疗服务连续性和协调性。探索便民可行的诊疗付费举措。(省卫生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
  (四)统筹推进相关领域改革。
  19.积极稳妥推进社会办医。进一步开放医疗服务市场,减少对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的相关行政许可事项,有序扩大境外资本独资举办医疗机构的试点范围。公立医院资源丰富的城市可引导社会资本以多种方式参与包括国有企业所办医院在内的部分公立医院改制重组。继续鼓励具有资质的人员(包括港、澳、台地区人员)依法开办私人诊所,支持非公立医疗机构向高水平、规模化的大型医疗集团发展,鼓励发展非营利性的非公立医疗机构。进一步研究在准入、土地、投融资、人才引进等方面给予社会资本办医优惠政策。健全完善监管机制。非公立医疗机构床位数占比逐步增加。(省发展改革委、省卫生厅、省财政厅、省商务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国资委负责)
  20.完善药品价格形成机制。完善药品价格管理政策,创新政府定价形式和方法,改革药品集中采购办法,确保药品质量,合理降低药品费用,推动医药生产与流通产业健康发展。选取临床使用量较大的部分药品,参考主导企业成本,以及药品集中采购价格和零售药店销售价格等市场交易价格制定政府指导价格,并根据市场交易价格变化等因素适时调整。坚决查处药品购销中的暗扣行为。(省发展改革委、省物价局、省卫生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经信委、省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
  21.继续实施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人均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标准提高到30元。完善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管理机制,充分发挥专业公共卫生机构作用,指导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落实各项任务。城乡居民健康档案规范化电子建档率达到72%以上,高血压、糖尿病患者规范化管理人数分别达到177万和50万以上,老年人和儿童中医药健康管理目标人群覆盖率均达到30%以上。研究流动人口享受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相关政策。(省卫生厅、省财政厅负责)
  22.继续实施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做好传染病、慢性病、职业病、重性精神病、重大地方病等严重危害群众健康的疾病防治,强化妇幼健康管理,提高出生人口素质。推进农村改厕工作,进一步加强公共卫生安全的长效机制和卫生应急能力建设。继续完善专业公共卫生服务网络,支持农村急救体系和妇幼保健机构建设,加强重大疾病防治和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能力建设,组织开展食品安全风险和饮用水监测工作。(省卫生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负责)
  23.创新卫生人才培养使用制度。尽快提出建立住院医师规范化培养制度的指导意见和全科医生规范化培养期间人员管理、培养标准等政策。继续开展全科医生转岗培训工作。实施全科医生特岗项目。加强急需紧缺专门人才和高层次人才培养,实施中医药传承与创新人才工程。稳步推进全科医生执业方式和服务模式改革试点。研究完善有关政策措施,推进医师多点执业。维护医疗机构正常秩序,建立健全医疗责任保险和医疗纠纷第三方调解机制。(省卫生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山西保监局负责)
  24.进一步优化医疗卫生资源配置。推动科学制订全省卫生规划和医疗机构设置规划,新增医疗卫生资源优先考虑社会资本。研究制定控制公立医院规模盲目扩张的政策措施,严禁公立医院举债建设。鼓励整合辖区内检查检验资源,促进大型设备资源共建共享。加强医疗服务体系薄弱环节建设,优先改善儿童医疗服务机构基础设施条件,重点支持基层以及老少边穷地区发展卫生事业。鼓励中医药和民族医药发展。加强医疗机构临床重点专科建设。(省卫生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负责)
  25.推进医疗卫生信息化建设。启动全民健康保障信息化工程,推进检查检验结果共享和远程医疗工作。加强顶层设计,统筹制定医疗卫生信息化相关业务规范和信息共享安全管理制度体系,促进区域卫生信息平台建设。研究建立全省统一的电子健康档案、电子病历、药品器械、公共卫生、医疗服务、医保等信息标准体系,并逐步实现互联互通、信息共享和业务协同。(省卫生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经信委、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民政厅、省食品药品监管局、山西保监局负责)
  26.加强卫生全行业监管。建立健全医疗质量控制体系和医疗机构评价体系。完善病人出入院标准和技术规范。强化医疗卫生服务行为和质量安全监管。开展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集中整顿工作。依法严厉打击非法行医售药和违规骗取医保基金的行为,严肃查处药品招标采购、医保支付等关键环节和医疗服务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建立信息公开、社会多方参与的监管制度,鼓励行业协会等社会组织对医疗机构进行监督。强化医务人员法制和纪律教育,加强医德医风建设。(省卫生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
  27.深入推进县域医药卫生一体化综合改革。继续推进县域医卫资源一体化配置,搞好县、乡、村资源整合;继续推进县乡村三级医卫机构一体化管理,使县乡村三级医疗卫生机构的改革上下联动、整体推进。(省卫生厅、省财政厅负责)

  三、保障措施
  (一)强化责任制。强化各市、县(市、区)政府主要领导对本地区医改工作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负责的工作机制,医改领导组各成员单位要分工负责、密切配合。省各有关部门、各市、县(市、区)要细化分解任务,制订具体工作方案。各地要充实医改工作队伍,发挥医改办统筹协调作用,提高推进改革的协调力和执行力。
  (二)落实政府投入。各级政府要积极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加大投入力度,切实落实“政府卫生投入增长幅度高于经常性财政支出增长幅度,政府卫生投入占经常性财政支出的比重逐步提高”的要求,将年度医改任务所需资金纳入财政预算,并按时足额拨付到位。加大省、市财政对困难地区的转移支付力度。各级财政部门在向政府汇报预决算草案时要就卫生投入情况进行专门说明,确保实现“十二五”期间政府医改投入力度和强度高于2009-2011年医改投入的目标。加强资金监督管理,将项目执行和资金使用绩效作为医改责任制的重要考核内容,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三)加强绩效考核。省医改办会同有关部门和地方加强对医改实施进展情况的监测和效果评估,考核结果与财政补助资金分配挂钩。加强定期督导,对发现的问题及时研究解决并督促地方进行整改。鼓励地方加强探索,不断总结经验,并及时将好的经验上升为政策。
  (四)强化宣传引导。省医改办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医改宣传沟通协调机制建设。加强正面宣传引导,做好医改政策解读。通过电视、广播、报纸、网络等多种媒体,及时向社会通报医改进展成效,深入宣传典型经验和先进人物,调动各方特别是医务人员参与医改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营造良好舆论氛围。做好舆情监测,及时发现和妥善回应社会关切,合理引导社会预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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