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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同意中山市社会医疗机构使用税务票据问题的复函

发布日期

2005-06-16

发文字号

粤财综函[2005]105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广东省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05-06-16

颁发部门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正文内容


关于同意中山市社会医疗机构使用税务票据问题的复函

粤财综函[2005]105号

2005年6月16日

  中山市财政局:

  你局报来《关于其他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使用票据问题的函》(中财非税函[2005]1号)收悉。经广东省财政厅会广东省地方税务局研究后,根据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有关非经营性收费收入使用票据问题的通知》(粤财综[2003]58号)规定,你市由社会力量投资开办的医疗机构(含个体、私营、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应统一向地方税务部门购领、使用“广东省X X市社会医疗单位收费发票”,由地方税务部门按现行政策进行征收管理。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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