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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贯彻天津市《污水综合排放标准》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08-03-11

发文字号

津卫后[2008]77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天津市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08-03-11

颁发部门

天津市卫生局

正文内容


关于贯彻天津市《污水综合排放标准》的通知

津卫后[2008]77号

2008年3月11日

市卫生局直属各单位:

  为贯彻市环境保护局、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于2008年1月18日联合发布的天津市《污水综合排放标准》(DB12/356-2008,以下简称《排放标准》),并就进一步落实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发布的《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8466-2005)的精神,有效控制我市医疗机构水污染物的排放,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466-2005)已于2005年7月27日发布,2006年1月1日实施。该标准明确规定,新、扩、改医疗机构自该标准实施之日起按该标准实施管理,现有医疗机构在2007年12月31日前达到该标准要求。

  二、《排放标准》的执行时间
  《排放标准》4.1.5条对各医疗机构水污染物的排放做了明确的规定,并于2008年2月18日起开始实施。其中:
  (1)自《排放标准》颁布之日起建设(包括改、扩建)的医疗机构,水污染物的排放必须执行此标准。
  (2)至《排放标准》颁布之日起已建成(包括改、扩建)的医疗机构,水污染物的排放自2010年1月1日起执行《排放标准》
  (3)至《排放标准》颁布之日仍在建(包括改、扩建)的医疗单位,水污染物的排放在环境保护竣工验收报告批复日期起1年后执行《排放标准》
  (4)建设(包括改、扩建)单位的建设时间以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批准日期为准划分。
  (5)建设(包括改、扩建)单位的建成时间以环境保护竣工验收报告审批日期为准划分。

  三、各医疗单位要按照《排放标准》和《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有关要求结合本单位污水处理基础设施现况,在组织有关专家进行技术论证的基础上,制定本单位污水处理设施的改造方案。同时要积极落实人员、资金,确定改造时间。污水处理设施改造计划于2008年6月底以前报市卫生局审核。

  四、各医疗单位污水处理设施建设(改造)方案的设计、施工、验收,必须符合《排放标准》和《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规定,以保证其科学性、规范性。

  五、为保证《排放标准》顺利实施,确保我市医疗机构水污染物达标排放,市环境保护局、市卫生局将随时对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达标情况进行现场检查。届时对水污染物排放未达标的医疗机构将依据国家和我市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罚。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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