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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苏州市区2018年度医疗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8-03-26

发文字号

苏人保医[2018]14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苏州市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18-04-01

颁发部门

江苏省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

正文内容
关于调整苏州市区2018年度医疗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

苏人保医[2018]14号

2018年3月26日

各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苏州工业园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社保中心,市区各医保定点单位:

  经研究并报市政府同意,对苏州市区2018年度社会基本医疗保险政策作出调整。现将调整内容通知如下:

  一、增加享受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退休待遇人员个人账户金额
  享受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退休待遇人员个人账户全年记入标准提高50元,按年龄段分别确定为:70周岁以下由1250元提高到1300元;70岁以上(含70周岁)由1450元提高到1500元;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由1700元提高到1750元。

  二、提高地方补充医疗保险统筹基金结付限额
  医疗保险结算年度内,职工医疗保险地方补充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限额在职职工由3800元提高至4000元,享受职工医疗保险退休待遇人员由4500元提高至4800元。

  三、调整一至六级残疾军人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筹资标准
  一至六级残疾军人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单位缴纳基本医疗费的定额标准由每人每年2.5万元提高至每人每年3.5万元。

  以上政策自2018年4月1日起执行。姑苏区、苏州高新区、吴中区和相城区按本通知规定执行,其他市、区结合实际参照执行。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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