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山东省公安厅、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农业厅、山东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山东省卫生厅、山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山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中华人民共和国青岛海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山东出入境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印发山东省实施食品放心工程综合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
(鲁食药监发[2005]45号)
各县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山东省实施食品放心工程综合评价办法(试 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0五年九月二十九日
山东省实施食品放心工程综合评价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了有效评价食品安全整顿和治理成果,积极推进食品放心工程全面实施,保证人民群众食品消费安全,根据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2005年全国食品药品专项整治工作安排的通知》(国办发〔2005〕20号)、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等八部门《关于印发〈实施食品放心工程综合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国食药监察〔2004〕442号)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鲁政办发〔2004〕43号)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会同省公安厅、农业厅、经贸委、卫生厅、工商局、质监局、青岛海关、山东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等部门,对全省各地实施食品放心工程进行综合评价;市以下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组织对辖区内实施食品放心工程情况进行综合评价。所需经费纳入相关部门预算,统筹安排。
第三条 综合评价遵循以下原则:
(一)求真务实,评价标准科学规范;
(二)客观公正,评价结果真实可靠;
(三)以评促管,监帮促相结合;
(四)宣传与教育相结合;
(五)狠抓落实与责任追究相结合。
第四条 食品放心工程综合评价工作可采取普查性评价,也可根据需要对部分市、县进行抽查性评价。
第五条 评价指标的构成
(一)当地政府食品放心工程管理指标(占综合评价比重40%);
(二)食品放心工程重点品种检测指标(占综合评价比重45%);
(三)消费者对实施食品放心工程满意度指标(占综合评价比重15%)。
第六条 管理指标评价(详见附件1)
评价内容包括:政府落实食品放心工程工作情况、监管部门制度保障情况、措施落实情况、目标完成情况、宣传教育情况、监管工作创新以及食品放心工程协调机构或牵头部门工作情况。
第七条 重点品种检测指标评价(详见附件2)
(一)检测品种:
⒈群众反映强烈、安全问题突出的食品。具体品种由省食品药品安全协调委员会确定。
⒉当年国家确定的食品安全专项整治重点品种,并结合当年食品消费情况适当调整。
(二)检测机构:由具有法定资格的检验检测机构承担
检验工作;
(三)品种检测要求:按照统一检测品种、统一检测项目、统一检测标准、统一检测方法、统一抽样方法、统一使用有资质的检测机构的要求开展检测和评价;
(四)检测经费:食品放心工程品种检测指标评价的抽检工作及检验经费应当纳入当地各部门年度抽检计划之中统筹安排。
第八条 消费者满意度指标评价(详见附件3)
(一)评价内容包括:群众对实施食品放心工程了解程度,对实施效果、食品安全状况满意度,政府监管部门工作情况;
(二)样本数不低于城市人口万分之五,社区居民、政府公务员、在校学生、企事业单位员工各不得低于20%。
第九条 综合评价工作,由被评价地区的上一级食品放心工程协调机构组织实施。综合评价结果进行评分汇总(详见附表4)。消费者对食品放心工程满意度评价,可由被评价地区上一级食品放心工程协调机构或牵头部门组织,也可委托中介机构、新闻媒体实施。
第十条 评价结果由上一级食品放心工程协调机构或牵头部门通报发布。对实施食品放心工程成绩突出的地区、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和奖励;对问题比较突出的地区或者部门提出书面整改要求,并将整改效果作为下年度评价的重点内容。
第十一条 全省年度食品放心工程综合评价的具体范围由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商省政府有关部门确定;各市对年度实施食品放心工程综合评价的具体范围,由各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商有关部门确定。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⒈食品放心工程管理指标评价细则(略)
⒉食品放心工程重点品种检测指标评价要求(略)
⒊食品放心工程消费者满意度评价调查表(略)
⒋食品放心工程综合评价工作督查评分汇总表(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