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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医疗保障局关于落实2022年国家组织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协议期满后接续采购和使用有关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23-05-04

发文字号

闽医保〔2023〕54号

信息分类

其他

有效地区

福建省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23-05-04

颁发部门

福建省医疗保障局

正文内容

各设区市医保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社会事业局,省医疗保障基金中心、省药械联合采购中心、省医疗保障监测和电子结算中心,各有关医疗机构、药品生产、经营流通(配送)企业:
  为深化我省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进一步完善药品集中采购机制和以市场为主导的药品价格形成机制,降低群众医药费用负担,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动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工作常态化制度化开展的意见》(国办发〔2021〕2号)、《国家医疗保障局办公室关于做好国家组织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协议期满后接续工作的通知》(医保办发〔2021〕44号)精神,现就落实2022年国家组织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协议期满后接续采购和使用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实施范围和采购协议期
  (一)医疗机构范围。全省所有公立医疗机构(含驻闽军队医疗机构,以下简称“医疗机构”)全部参加,医保定点社会办医疗机构自愿参与。
  (二)药品范围。2022年国家组织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协议期满药品福建省接续采购中选供应品种清单,详见附件。
  (三)采购协议期。本次药品接续采购周期自接续中选结果实际执行日起计算,原则上为2年。采购协议期满后,可根据采购和供应等实际情况延长至2025年12月。采购周期内,采购协议每年一签。续签采购协议时,约定采购量原则上不少于该中选药品上年约定采购量。采购周期内若提前完成当年约定采购量,超过部分中选企业仍按中选价进行供应,直至采购周期届满。同一产品,如在其他省级带量采购中形成新的低价,其中选价格正式执行以后,须在30日内主动申请进行价格联动。
  二、采购使用
  (一)确定约定采购量。各品种接续约定采购量按医疗机构报送预采购量的80%确定,其中:莫西沙星氯化钠注射剂、头孢克洛口服常释剂型、特比萘芬口服常释剂型、头孢丙烯口服常释剂型、莫西沙星滴眼剂、替硝唑口服常释剂型、头孢呋辛酯(头孢呋辛)口服常释剂型、氟康唑口服常释剂型、甲硝唑口服常释剂型、头孢拉定口服常释剂型等抗菌类药品接续约定采购量按预采购量的70%确定。
  (二)明确采购使用要求。采购周期内中选药品采购比例原则上应不低于同通用名集采非中选药品。在确保完成中选药品约定采购量的前提下,对于挂网价不超过中选价格的其它同通用名非竞争组药品,可不受采购比例限制,约定采购量以外的剩余用量,医疗机构可采购其他价格适宜的药品。
  三、组织签订合同
  医疗机构与中选企业及其确定的配送企业按中选价格、约定采购量签订三方购销合同。合同采用网上签订形式,登录招采子系统进行操作,具体要求如下:
  (一)中选企业、配送企业合同确认签署。各中选企业及其选定的配送企业于5月5日-5月8日登录招采子系统,确认带量购销合同并进行合同签章。登录路径:打开网页链接→登录系统后→选择“药品交易结算”模块进入→选择“协议管理”→“电子合同签订”→下载电子合同→加盖单位公章后扫描上传系统进行合同签署。
  (二)医疗机构合同确认签署。医疗机构于5月9日-5月15日登录招采子系统,对中选企业、配送企业已签订的电子合同进行确认。登录路径:打开网页链接→登录系统后→选择“药品交易结算”模块进入→选择“协议管理”→“电子合同签订”→下载电子合同→加盖单位公章后扫描上传系统→完成合同签订。对于生产、配送企业需要纸质版本合同(加盖公章)的,医疗机构应予以配合。
  四、限价及医保支付标准
  纳入本次接续采购品种按照是否中选、竞价分组及医保属性分类制定销售限价和医保支付标准。
  (一)销售限价。中选产品实行零差率销售,同通用名非中选产品按不超过最高销售限价实行零差率销售。
  (二)医保支付标准。
  1.医保目录内中选药品以销售价格作为医保支付标准。
  2.同通用名非竞争组非中选药品,医保支付标准按销售价格的60%确定,并以中选价格托底,销售价格不高于中选价格的,以销售价格为医保支付标准。
  3.同通用名竞争组药品,按不超过非竞组最低销售价格的自身实际销售价格确定医保支付标准。
  4.未挂网同通用名药品的医保支付标准按不超过同通用名挂网产品的最低支付标准确定。
  五、执行时间
  中选结果于2023年5月11日起在招采子系统挂网执行。5月15日起,中选药品和同品种非中选药品同步执行规定的最高销售限价和差别化的医保支付标准。各级医保经办机构、医疗机构要及时做好医保信息系统、医疗机构院内信息系统调整工作。
  六、有关要求
  (一)加强履约监测。各地要高度重视,强化责任担当,加强跟踪评估,推动工作落实。加强医疗机构采购情况监测,将医疗机构中选产品、非中选产品及同类替代产品的采购情况纳入招采子系统监测范围,按照“每月监测、年度考核”的要求,对医疗机构执行协议采购量进度开展监测和督导,并将医疗机构执行采购协议情况纳入公立医疗机构考核和医保定点医疗机构绩效考核,考核结果与集采结余留用资金及下一年度医保费用额度挂钩。
  (二)强化宣传引导。各地要加强政策解读和正面宣传,及时回应社会关切,营造良好氛围。各医疗机构应按照工作要求,加强对医务人员的政策解读及培训,做好宣传引导和沟通解释工作,为患者提供优质医疗服务。
  (三)落实供应保障。生产、配送企业应严格履行购销合同,切实保障药品质量和供应。各有关医疗机构、配送企业应根据约定采购量科学制定采购计划和库存储备,确保协议药品正常供应和使用。对执行中不能保障质量、不及时供货等行为,按照《福建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建立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制度的通知》(闽医保〔2021〕1号)及2022年国家组织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协议期满药品福建省接续采购公告(第1号)有关规定处理。
  联系人:李玲,联系电话:0591-88310718


  附件:2022年国家组织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协议期满药品福建省接续采购中选供应品种清单

 

 


  福建省医疗保障局
  2023年5月2日

附件下载:

闽医保〔2023〕54号--福建省医疗保障局关于落实2022年国家组织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协议期满后接续采购和使用有关工作的通.pdf

闽医保〔2023〕54号--附件.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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