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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资金分解和管理使用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1-07-14

发文字号

济政办字[2011]41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济南市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11-07-14

颁发部门

山东省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正文内容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资金分解和管理使用工作的通知

济政办字[2011]41号

2011年7月14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为进一步规范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实施工作,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证城乡居民公平享有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资金分解和管理使用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依据国家和省对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实施工作有关要求,按照“谁服务、谁享用,当年预拨、次年考核结算,专款专用、多退少补,讲究成本、合理安排”的原则,对我市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资金进行分解,规范相关经费管理和使用,加强绩效考核,确保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实施工作顺利进行。

  二、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资金构成
  今年起,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由原9项增为11项,人均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标准由15元提高至25元。资金构成和比例为:建立居民健康档案15%(3.75元)、健康教育8%(2.00元)、预防接种10%(2.50元)、传染病防治2%(0.50元)、儿童保健17%(4.25元)、孕产妇保健4%(1.00元)、老年人保健12%(3.00元)、慢性病管理24%(6.00元)、重性精神疾病管理2%(0.50元)、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2%(0.50元)、卫生监督协管4%(1.00元)。今后,随着服务项目改变以及补助标准的提高,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资金构成比例将进一步调整。

  三、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任务分解和经费分配
  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主要通过城乡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免费向全体居民提供。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站接受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业务管理,并合理承担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任务(具体任务分解和经费分配见附件1)。社区卫生服务站未能开展的项目不予分配该项目经费,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代社区卫生服务站开展的项目,经费分配给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农村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任务由乡镇卫生院与村卫生室共同承担(具体任务分解和经费分配见附件2)。其中,村卫生室承担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所需经费,按照政府购买服务、绩效考核、以考定补的原则,从人均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补助经费中先按人均5元拨付。

  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经费使用管理和拨付方式
  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资金按“当年预拨、次年考核结算,专款专用、多退少补”的原则,实行“分级管理、以县(市)区为主”的资金管理模式,在全面考核的基础上,按照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予以拨付。每年按照常住户籍人口数和人均补助标准安排补助资金,并按一定比例、分阶段预拨资金,次年参照各县(市)区自查结果,在省、市统一绩效考核评估的基础上,根据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承担和完成项目数量、质量以及根据单位服务综合成本确定的项目补助定额,结算上年专项资金,多退少补。项目经费只能用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开展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规定的拓展项目支出。补助经费根据公共卫生服务工作开展情况直接拨付到承担具体任务的基层单位。

  五、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管理考核
  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实施统一规范、统一管理、统一考核、统一补助,切实增强项目落实的可操作性,确保城乡居民真正受益。一是做好项目实施中的任务指标、资金拨付、服务数量等基础数据统计工作,为资金结算、绩效考核等工作打好基础。二是做好项目实施的督导、考核工作,严格执行项目实施方案,保质保量完成工作任务,提高项目效益。三是建立以考评结果为导向的政府补助资金分解机制,将政府补助与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考评结果紧密挂钩。绩效考评要以人民群众真正受益为根本,避免流于形式,有效提高政府补助资金使用效益。四是健全完善项目资金监督管理机制,市财政、卫生部门将定期组织专项检查,或委托第三方评审机构进行专项评审,并接受审计部门审计和社会监督,做到专款专用,严禁以任何形式骗取、套取、滞留、截留、挪用。对出现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单位和个人,一经查实,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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