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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卫生计生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公立医疗机构从业人员行为规范管理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6-09-18

发文字号

闽卫医政函[2016]404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福建省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16-09-18

颁发部门

福建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正文内容

福建省卫生计生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公立医疗机构从业人员行为规范管理的通知

闽卫医政函[2016]404号

2016年9月18日

各设区市卫生计生委、平潭综合实验区卫生计生局,委直属各医疗单位,福建医大、中医药大学各附属医院:

  经研究,现就加强公立医疗机构从业人员行为规范管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级各类公立医疗机构和医疗卫生人员要切实把医疗卫生行风建设“九不准”作为行为规范的底线和刚性约束,纠正医药购销和医疗服务中的不正之风。严肃查处违反“九不准”的行为,重点抓收受“红包”和药品回扣的违规行为,发现一例处理一例,绝不姑息迁就。

  二、各级各类公立医疗机构要加强医疗机构从业人员(包括医院工作人员、临聘人员、实习人员、进修人员、规范化培训人员、劳务派遣人员和外包服务人员等)的行为规范管理,严格落实《福建省医疗机构从业人员行为规范实施细则》,严禁严禁医疗机构从业人员在医院内推销医药产品(药品、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保健品、食品等。

  三、各级各类公立医疗机构要采取措施,鼓励医师、护士、药师等医技人员在医疗机构官方网站、官方微信平台,开展医疗、护理、临床合理用药等医疗咨询服务,方便群众寻医问药。医务人员利用工作时间以外的个人时间在第三方平台开展医疗咨询服务的,应向本医疗机构备案。未经医疗机构同意,医师不得在第三方平台使用医疗机构名称和人员身份,严禁在工作时间内向患者推荐第三方医疗咨询服务,尤其是有偿的医疗咨询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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