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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转发《关于对查封扣押的静注人免疫球蛋白(PH4)进行处理的通知》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07-07-11

发文字号

黑食药监稽发[2007]108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黑龙江省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07-07-11

颁发部门

黑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正文内容

黑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转发《关于对查封扣押的静注人免疫球蛋白(PH4)进行处理的通知》的通知

黑食药监稽发[2007]108号

2007年7月11日

各市(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现将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对查封扣押的静注人免疫球蛋白(PH4)进行处理的通知》(国食药监市[2007]363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文件要求贯彻执行。

  国食药监市[2007]363号文件请到省局网站查阅。

  国家局关于对查封扣押的静注人免疫球蛋白(PH4)进行处理的通知

  (国食药监市[2007]36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

  根据《关于对标示为广东佰易药业有限公司生产的静注人免疫球蛋白实施查封扣押问题的批复》(国食药监电[2007]6号),目前各地对标示为广东佰易药业有限公司生产的静注人免疫球蛋白(PH4)实施了查封扣押。

  鉴于广东佰易药业有限公司在生产静注人免疫球蛋白(PH4)过程中,未按GMP的规定组织生产,将违法生产的产品套用正常产品的批号上市销售,违反了《药品管理法》的有关规定。为保障公众用药安全,决定对各地查封扣押的广东佰易药业有限公司生产的静注人免疫球蛋白(PH4),由各地药品监管部门予以监督销毁。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七年六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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