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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落实国务院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做好食品生产加工环节监管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04-08-03

发文字号

吉质监监函[2004]130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吉林省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04-08-03

颁发部门

吉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正文内容


关于落实国务院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做好食品生产加工环节监管工作的通知

吉质监监函[2004]130号

2004年8月3日

各市、州质量技术监督局,省局各直属单位:

  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第59次常务会议和全国质量技术监督局长会议精神,根据全省质量技术监督局长会议的有关部署和要求,现就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做好食品安全专项整治等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的重大部署和决定
  国务院第59次常务会议对加强食品安全工作作出了重大部署。全国质量技术监督局长会议明确提出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的重大部署要切实抓好八方面的工作。为了落实这八项工作任务,省局进一步明确如下职责要求:
  (一)大力整顿食品生产加工业。各地要在地方政府的统一组织下实施食品生产加工业整顿工作,充分发挥质监部门的主力军作用,从源头上抓好食品安全。此项工作由省局监督处负责抓好落实。
  (二)全力以赴打好食品专项整治攻坚战。各地在食品安全专项整治中,要突出抓好“五个重点”,即突出重点食品、重点区域、重点企业、生产加工环节和大要案等。请各市(州)、县局结合“三查”和落实辖区打假责任制,明确本地上述五个重点,在8月20日前制定出具体实施方案报省局监督处。
  (三)积极协同有关部门履行好食品安全监管职责。各地质监部门要积极协同有关部门共同做好建立统一规范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体系、积极推进无公害农产品标准化生产示范区建设、开展农产品和食品认证工作、集中整治食品假标识、假包装物印制品和实行监督抽查不合格食品的召回、退市制度。以上工作分别由省局标准化处、认评处、监督处负责抓好落实。
  (四)加快食品安全信用体系建设。要建立健全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档案、食品安全监管信用档案和食品安全违法犯罪“黑名单”制度。同时,充分发挥“12365”举报投诉电话和网络的作用。此项工作由省局监督处负责,会同质量处抓好落实。
  (五)搞好食品安全宣传工作。按照坚持正面宣传为主、舆论监督适度、热点引导有力、服务发展大局的方针,协调配合新闻媒体做好扶优治劣、两翼推进的宣传工作,大力宣传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的成效,积极宣传优质食品、优良品牌和优秀企业,引导消费;继续揭露食品安全方面的违法犯罪行为,曝光大案要案;协调工商、卫生、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联合发布市场食品质量监督检查信息;大力宣传有关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知识;继续与有关新闻单位办好质量专栏、专题。此项工作由省局法规处负责抓好落实。
  (六)加强食品安全法制建设。配合《食品卫生法》的修订做好相关调研工作,研究和提出修订现行地方性法规、规章的建议和意见;按照《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进一步清理有关规章,完善有关制度。此项工作由省局法规处负责抓好落实。
  (七)建立健全食品标准体系。各地要调查掌握本辖区食品生产加工企业执行标准状况,结合建立企业质量档案,对食品生产加工企业执行标准情况进行一次普查;密切跟踪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制(修)订情况,加大对食品强制性标准实施的监督检查;鼓励企业积极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并将食品生产各个环节纳入标准化管理,提高标准水平和企业管理水平。此项工作由省局标准化处负责抓好落实。
  (八)建立健全食品安全检验检测体系。积极协调农业、卫生等部门,按照充分利用现有资源、避免重复建设、提升能力和水平、实现资源共享的原则,研究提出加强全省食品检验检测体系建设的意见。充分发挥各部门现有食品(农产品)检测机构的作用,努力形成食品安全检验检测体系;严格加强对食品(农产品)检测机构的监督管理;引导检验检测机构主动承担检验任务。此项工作由省局认评处负责,会同监督处抓好落实。

  二、积极做好各项准备工作
  按照国家总局的要求,各地要进一步把“两抓两提高”落实到加强食品安全工作中,在抓好源头监管工作的同时,重点做好以下六项准备工作:
  (一)工作组织准备。各地要成立领导机构,同时抽调2~3人成立专门的工作机构,明确任务,落实责任;要保障工作机构的办公设施、经费等办公条件。各市(州)、县局要于8月10日前将领导机构及工作班子人员名单及联系电话报省局。
  (二)工作依据准备。各市(州)、县局要立即组织收集本地食品卫生监督有关法规、规章和有关规定,了解卫生部门实施食品卫生监管机构、人员和食品卫生监管工作、监督检验以及卫生许可证发放等有关情况,对质监系统承担卫生许可职能有关情况进行调研(调研提纲见附件),于8月13日前将调研报告和有关资料汇总后报省局监督处。
  在各地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明确质检部门实施食品卫生许可和监管的法律依据、条款、职权配置及层级权限以及食品卫生许可收费及依据标准。此项工作由省局法规处负责。
  (三)工作对象情况摸底。各市(州)、县局要结合清理整顿工作,对本辖区内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认真搞好摸底调查,按类别进行登记造册;省局将明确调查企业的分类、制定调查表格和统计台帐、汇总表格式。如国家总局有新的要求,随时通知各地。此项工作由省局质量处牵头负责,监督处配合,于8月10日前下发各地。
  (四)工作标准准备。及时通报国家清理与食品安全有关产品和卫生标准工作动态,组织对新标准进行宣贯;全面清理现行食品地方标准和企业标准,对备案的企业产品标准进行全面清理和审查,督促企业按强制性标准适时修订产品标准;收集食品卫生许可审核通用标准或规范。此项工作由省局标准化处负责落实,并于10月31日前完成。
  (五)工作队伍准备。围绕建立卫生许可审核队伍和食品检验人员队伍,分批、分片集中组织培训,准备培训教材、师资,制定培训方案,明确培训收费标准。此项工作由省局人事处牵头,培训中心负责落实,并于10月31日前完成。
  (六)检验机构准备。组织制定国家农业深加工产品质检中心筹建毒理实验室和省、市(州)质检机构筹建P2级微生物实验室方案并进行专家论证;对省、市(州)、县质检机构填平补齐项目进行调查;制定全省质检机构完善食品卫生检验建设方案。此项工作由省局认评处牵头,省质检院等有关质检机构配合,并于8月底前完成。

  三、严格落实责任制
  全省各级质监部门要按照总局《关于切实强化生产源头监管严格责任追究的若干意见》的要求,全面落实各项工作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做到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特别是对上述八项工作任务和六项准备工作,要落实具体工作目标责任制,明确专人负责,确保各项工作按时完成。省局将由纪检监察室会同有关部门组成巡视督查组,定期或不定期地深入各地进行检查。各市、州局要定期向省局报告本地区各项工作进展情况。省局将定期在系统内进行通报。

  附件:食品卫生监督有关信息调研提纲(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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