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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建立我省医疗服务价格重要事项报告制度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22-01-12

发文字号

/

信息分类

指导原则

有效地区

广东省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

颁发部门

广东省医疗保障局

正文内容

各地级以上市医疗保障局:

  根据《国家医疗保障局办公室关于建立医疗服务价格重要事项报告制度的通知》(医保办函〔2021〕18号)精神,为贯彻落实国家关于建立医疗服务价格重要事项报告制度的要求,进一步规范我省医疗服务价格管理,提升医疗服务价格宏观治理能力,推进省、地市联动和跨区域统筹平衡,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决定建立省医疗服务价格重要事项报告制度。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需要报告的事项内容和有关要求

  (一)报告内容。包括实施医疗服务调价触发评估、确定调价总量、制定或调整医疗服务价格、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重点工作任务的落实进展、重要的医疗服务价格政策调整,以及其他医疗服务价格重要事项。

  (二)报告程序。依照属地管理原则,履行报告程序。各地市级医保局重要事项原则上向省医保局报告,特别重大的和制度明确要求的事项,由地市级医保局向省医保局报告后,省医保局转报国家医保局。

  (三)报告时限。

  1.各地市级医保局定期对照启动条件和约束条件实施调价触发评估,评估报告应于完成后的7日内报省医保局(报告格式见附件1),由省医保局转报国家医保局。

  2.各地市级医保局制定调整本统筹区内医疗服务价格,应在履行签发程序前20个工作日向省医保局报告具体调价方案和情况说明(报告要求见附件2),由省医保局转报国家医保局。

  3.广州市、深圳市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应在履行签发程序前30个工作日向省医保局报告拟新增项目情况,由省医保局转报国家医保局。

  4.各地市级医保局重点工作任务的落实进展,应按相关规定时限报告。

  5.各地市涉及重要的医疗服务价格政策调整,应提前与省医保局沟通,并按要求报告。

  6.各地市印发医疗服务价格重要事项的规范性文件,应抄送省医保局。

  二、做好重要事项报告的支撑工作

  (四)做好医疗服务价格信息上传及维护。各地市级医保局应按照价格管理权限,在国家医疗保障信息平台医疗服务价格管理子系统中及时上传本统筹区内现行有效的全部医疗服务价格(政府指导价),做到及时更新维护。暂未开通系统功能的,应及时书面报送价格情况。

  (五)落实医疗服务价格动态调整。各地市要严格落实《广东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建立公立医疗机构医疗服务价格动态调整机制的指导意见》(粤医保规〔2020〕1号)文件精神,稳妥有序实施本地区医疗服务价格动态调整机制,积极做好实施调价触发评估工作,实施调价评估原则上应于当年9月30日前完成,调价评估周期最长不超过两年。调价启动条件、约束条件另行下发。

  三、抓好落实

  (六)压实责任。各地市级医保局要提高认识,强化责任意识,严格按照有关要求及时履行报告程序;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明确专人负责,指定负责此项工作的1名同志担任联络员,确保该项工作做实做细、不打折扣。

  (七)严格考核。省医保局将加强对此项工作的指导,并对各地市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对执行不到位的,将进行约谈,对未履行报告程序、未按规定要求及时报告,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将进行通报。


  附件:

  1.    年度医疗服务价格动态调整调价评估报告(模板)

  2.    市关于拟制定、调整医疗服务价格的情况说明(模板)

  3.国家医疗保障局办公室关于建立医疗服务价格重要事项报告制度的通知

  点击下载:

  附件1-2.docx

 


            广东省医疗保障局

  2022年1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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