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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广东省卫生厅关于建立广东省省级劳动能力鉴定诊断医疗卫生专家库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05-09-14

发文字号

粤劳社[2005]109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广东省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05-09-14

颁发部门

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广东省卫生厅

正文内容


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广东省卫生厅关于建立广东省省级劳动能力鉴定诊断医疗卫生专家库的通知

粤劳社[2005]109号

2005年9月14日

各鉴定诊断指定医院、各有关单位:

  根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 (国务院令第375号)和《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广东省第十届人大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4号)的有关规定,经研究,决定建立广东省省级劳动能力鉴定诊断医疗卫生专家库。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列入专家库的专家由省级确定的劳动能力鉴定诊断医院推荐,经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审定产生。

  二、列入专家库的专家具备下列条件:临床经验丰富、具有医疗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掌握劳动能力鉴定的相关知识;具有良好的职业品德。

  三、专家库的成员直接对广东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及其办公室负责,所作出的医学鉴定诊断具有法律效力。

  四、必要时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对专家库成员进行增减调整并公布。

  附件:广东省省级劳动能力鉴定诊断医疗卫生专家库成员名(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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