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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卫生计生委关于进一步做好直接挂网药品采购管理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6-06-24

发文字号

陕卫药政发[2016]89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陕西省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16-06-24

颁发部门

陕西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正文内容

陕西省卫生计生委关于进一步做好直接挂网药品采购管理工作的通知

陕卫药政发[2016]89号

2016年6月24日

各设区市、杨凌示范区、韩城市卫生计生局、神木县、府谷县卫生局,委直委管各单位、省医疗机构药品采购中心:

  2015年11月,省药械集中采购平台(以下简称省采购平台)分批公布了常用低价药品、妇儿专科非专利药品、急(抢)救药品等直接挂网药品网上采购目录,我委也下发了《关于做好直接挂网药品采购管理工作的通知》(陕卫药政发[2015]180号),要求各医疗机构直接与生产经营企业议定采购价格,网上阳光采购。但从近期督查中发现,在医疗机构中出现了“不敢采、不愿采、不会采”等问题,影响了医疗机构的临床用药。为进一步做好全省直接挂网药品采购管理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组织领导和业务培训
  直接挂网药品采购是中、省着力推进的一项药物采购新政策,是落实药品分类采购,解决临床用药特别是低价短缺药品的有效途径。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切实加强领导,加大对各医疗机构直接挂网药品采购工作的监督指导,加强对药品采购政策和人员的业务培训,积极推进直接挂网药品采购议价工作,满足医疗机构临床用药需求。

  二、做好常用低价药品、妇儿专科非专利药品、急(抢)救药品以及基础输液的采购
  (一)针对这几类药品出现价格偏低、供应不足甚至断供的情况,各地各医疗机构要切实做好供应保障工作,利用市场调节机制,与企业议定合理价格。
  (二)为规范和促进这几类药品的网上采购,省采购平台将提示这几类药品当前的全省加权平均价。同时,省采购平台不显示各医疗机构的实际采购价格,只用十分位法提示实际采购价格所处的区间,以利于各医疗机构带量采购。

  三、做好国家基本药物中原单独定价药品、优质优价中成药以及其它直接挂网药品的采购
  (一)国家基本药物(含我省增补药品)中原单独定价药品、优质优价中成药以及其它直接挂网采购药品,各医疗机构的实际采购价格不得突破平台公布的限价,并纳入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和医疗机构重点监控范围。
  (二)各医疗机构要利用省采购平台提供的此类药品的限价、当前的全省加权平均价、一段时期的历史最高和最低等价格信息,结合市场购销情况,积极与生产企业合理议定成交价格。要充分发挥规模采购优势,鼓励联合采购,明确采购数量,落实量价挂钩。
  (三)省采购平台将显示各医疗机构这几类药品的实际采购价格,并用十分位法提示实际采购价格所处的区间。各医疗机构要依据价格区段对本机构采购价格进行调整。对采购价格长期处于较高区段的医疗卫生机构,省采购平台将给予提醒。

  四、加强对采购供应的监管
  (一)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加强直接挂网药品采购工作的监管和政策宣传。要强化监督检查,严格遵循网上采购操作规范,确保直接挂网药品采购全过程在网上进行,阳光采购,禁止网下交易。要做好直接挂网药品政策宣传和引导,积极回应社会关切,取得社会各方的理解和支持,努力营造良好舆论氛围。省上将对直接挂网药品采购工作进展情况进行专项督察。
  (二)各医疗机构要切实降低用药成本,控制医疗费用,减轻患者用药负担。要优先选择直接挂网药品目录中的基本药物和低价药品,要优先采购标准化的剂型、规格,最大限度的降低患者用药费用。对基本药物中原单独定价药品、优质优价中成药的采购使用要有一定的控制。对不能满足临床需求的药品要进行跟踪分析,并按有关要求及时上报省采购平台。
  (三)各医疗机构要加强药品使用的监督考核,要将常用低价药品使用情况纳入绩效考核内容,建立优先使用低价药品的长效机制,充分发挥药学人员作用,落实处方点评和审核制度,逐步提高常用低价药品的使用量,促进临床合理用药。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困难,及时上报省卫生计生委药政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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