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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药品安全工作考核评价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3-11-13

发文字号

津政办发[2013]96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天津市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13-11-13

颁发部门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正文内容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药品安全工作考核评价的通知

津政办发[2013]96号

2013年11月13日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为切实做好我市药品安全考核评价工作,推进建立健全地方政府负总责、监管部门各负其责、企业作为第一责任人的药品安全责任机制,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药品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7]18号)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中央社会管理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开展药品安全监管工作考核评价的通知》(国食药监办[2013]2号)要求,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科学制定考核评价指标
  天津市药品安全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药安办)在广泛征求各区县、市有关部门意见的基础上,坚持以人为本、预防为主、细化责任、提升水平的工作思路,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科学制定我市2013年药品安全工作考核评价指标(见附件)。市药安办今后每年要按照国家有关工作要求,结合我市药品安全工作实际,完善考核评价的具体项目、指标、内容、评分标准,制定印发年度考核评价指标,指导、推动全市建立健全药品安全工作体系和考核评价机制。各区县也要制定本辖区的药品安全工作考核评价办法。

二、强化考核评价指标责任
  各区县要加强对药品安全工作的领导、组织和协调,把药品安全工作纳入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政府工作考核评价内容,制定并组织实施药品安全工作年度计划,保障各项监管工作落实到位;要在考核工作中强化药品安全工作的责任,督促乡镇、街道落实药品安全工作主要领导负责制,强化基层药品安全工作体系建设。

三、严格规范考核评价方法
  市药安办要会同市有关部门,采取定性与定量、重点抽查与全面普查相结合的考核评价方法,通过听取汇报、组织座谈、查阅资料、实地检查、随机暗访、问询调查等方式,对全市各区县药品安全工作进行考核评价。市药安办每年年初要制定全市药品安全工作计划和考核评价计划,做好动员部署,搞好中期督导推动,年底前完成年度考核评价,汇总考核评价结果,向市人民政府专题报告并反馈市有关部门。

四、切实落实考核评价工作
  市药安办要加强与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的工作协同。充分借助区县食品安全三级工作责任网络体系和工作平台,建立健全区县药品安全三级监管网络,做好有关信息搜集、协助执法、配合专业部门开展宣传等工作,进而实现药品安全、食品安全两网融合、资源共享,提高工作效率。各区县要高度重视药品安全考核评价工作,将其作为提升本地区药品安全工作水平的有效措施和重要途径,做好本辖区的药品安全考核评价工作,年度考核评价应与市级绩效考核相衔接,切实做好药品安全工作的巩固提升和问题整改,逐步建立预防为主、全程覆盖、责任明晰、协同高效、保障有力、奖惩分明的药品安全工作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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