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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疫苗生产用细胞基质研究审评一般原则》的补充说明传代细胞残留物质的考虑

发布日期

2005-07-18

发文字号

/

信息分类

其他

有效地区

/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

颁发部门

CDE电子刊物

正文内容

审评五部 生物制品室 高恩明


    摘要:本文对《疫苗生产用细胞基质研究审评一般原则》中细胞传代及其残留物要求的有关问题进行了重点阐述


    目前,我国疫苗生产使用的传代细胞主要有两种,一种是非洲绿猴肾细胞的传代细胞系(Vero细胞)。另一种是中华仓鼠卵巢细胞的传代细胞系(CHO细胞),虽然《疫苗生产用细胞基质研究审评一般原则》不涉及CHO细胞的有关问题,但鉴于CHO细胞本身存在的问题及残留物质的重要性,本文对有关问题进行讨论。
    CHO细胞主要作为表达载体,目前国内用于重组疫苗的表达,二十世纪九十年代上市的产品有重组乙型肝炎疫苗,现在仍有一些科研单位或企业正在研发某些重组疫苗,试图采用CHO细胞表达。
    理论上,传代细胞的DNA和蛋白存在致肿瘤的可能性。目前国内的研究资料显示,CHO细胞致肿瘤试验阳性,逆转录酶试验阳性。为此,《中国药典》三部(2005版)对CHO细胞表达的重组乙型肝炎疫苗提出新的要求,要求CHO细胞残余DNA含量≤10pg/剂量,CHO细胞残余蛋白占总蛋白含量的0.05%以下,并要求在生产工艺中增加病毒灭活工艺。在药品审评中,对于未上市的新疫苗的评价,除进行技术审评之外,还需要进行效益/风险比的分析与评价。虽然CHO细胞只作为表达载体,表达的目的蛋白尚需纯化,CHO细胞的残留物质很少,但是,仍存在潜在的风险,因此不推荐新的预防用疫苗采用CHO细胞表达,更不能推荐用于婴幼儿。
    近几年,我国采用Vero细胞生产灭活疫苗逐渐增多,疫苗的种类包括人用狂犬病纯化疫苗、出血热纯化疫苗、甲型肝炎灭活疫苗、乙型脑炎纯化疫苗。Vero细胞是传代细胞系,理论上具有致肿瘤的可能性,已有资料报导,Vero细胞在170代以上致肿瘤试验阳性;WHO推荐134~150代,认为在该代次内未发现致肿瘤性。因此,建议我国疫苗生产些企业尽可能采用150代作为使用限定代次。
    Vero细胞残余DNA、残余蛋白(包括促生长蛋白)可能对人体有潜在的致肿瘤性及其他危害,建议疫苗生产研究单位研究特异性检测Vero细胞蛋白的方法,为今后制定相关质量控制标准奠定基础。此外,目前阶段应尽量降低疫苗总蛋白含量,间接控制细胞残留蛋白。关于Vero细胞残余DNA危害,除了与残余DNA含量的多少有关外,还与残余DNA片断的大小有关,残余DNA含量越高、片断越大,其潜在的致肿瘤性越大。因此,建议疫苗生产研究单位强化纯化工艺,尽量降低残余DNA含量;此外,研究并建立检测Vero细胞残余DNA片断大小的方法,为今后制定相关质量控制标准奠定基础。
    在上述采用Vero细胞生产的纯化疫苗中,乙型脑炎纯化疫苗比较特殊,因为它是国家一类疫苗,即实施计划免疫的疫苗,用于婴幼儿的免疫接种。因此,对乙型脑炎纯化疫苗的质量要求应相对严格,用于计划免疫婴幼儿使用的疫苗,采用Vero细胞生产是否合适,对于Vero细胞DNA残余量、残余蛋白含量如何要求有待讨论。目前可初步要求DNA残余量≤10pg//剂量(参照CHO细胞产品的要求),要求生产企业建立Vero细胞残余蛋白含量的检测方法并拟定质量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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