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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准予大坪医院等19家医疗机构开展高压氧医疗技术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4-09-12

发文字号

渝卫办医发[2014]172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重庆市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14-09-12

颁发部门

重庆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办公室

正文内容

重庆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准予大坪医院等19家医疗机构开展高压氧医疗技术的通知

渝卫办医发[2014]172号

2014年9月12日

各区县(自治县)卫生局(卫生计生委)、北部新区社发局、万盛经开区卫生、委属医疗机构、三军医大各附属医院、解放军324医院、武警重庆总队医院、大型企事业单位职工医院:

  依据国家卫生计生委、质检总局发布的《医用氧舱安全管理规定》、《医用氧舱标准》以及“重庆市高压氧二类医疗技术评审标准”,结合2013年检查结果和整改情况,经重庆市第二类医疗技术临床应用能力技术审核机构组织材料审核和专家现场审核,并经我委复核后在重庆卫生信息网上公示1周。决定准予重庆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等19家医疗机构开展高压氧医疗技术。具体准予机构及开展项目如下:

  重庆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大型空气加压舱32人);
  重庆市第三人民医院(中型空气加压舱14人);
  重庆市第六人民医院(中型空气加压舱8人);
  重庆市第九人民医院(小型空气加压舱4人);
  万州区第一人民医院(单人空气加压舱);
  涪陵区急救中心(婴儿氧舱)。
  长寿化工园区医院(中型空气加压舱10人);
  永川区人民医院(中型空气加压舱8人);
  綦江区人民医院(中型空气加压舱8人);
  垫江县中医院(中型空气加压舱12人);
  开县人民医院(小型空气加压舱6人);
  奉节县人民医院(婴儿氧舱);
  巫山县人民医院(小型空气加压舱6人);
  秀山县人民医院(婴儿氧舱);
  第三军医大学附属西南医院(大型空气加压舱48人);
  第三军医大学附属大坪医院(大型空气加压舱38人、婴儿氧舱);
  解放军324医院(中型空气加压舱12人);
  松藻煤电总医院(小型空气加压舱4人);
  天府煤矿总医院(单人空气加压舱);

  希望此次批准准入的各医疗机构严格按照原卫生部《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要求,在本通知下发后1周之内,到核发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卫生行政部门办理诊疗科目项目下的医疗技术执业登记;加强内部监管和质控,并接受重庆市高压氧医疗质量控制中心的业务指导,切实提高临床技术水平,提高医疗质量,保证医疗安全。

  各区县(自治县)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对辖区内开展相关二类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的医疗机构的日常监管,督促具备条件的医疗机构按要求向重庆市第二类技术审核机构提出审核申请,经审核同意准入后,及时在医疗机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备注栏注明相应专业诊疗科目及其项下准予登记的医疗技术,并向社会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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