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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物价局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重新核定医疗事故鉴定费和医学博士外语考试费收费标准及有关事项的通知》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08-02-27

发文字号

鲁价费发[2008]32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山东省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08-02-27

颁发部门

山东省物价局

正文内容

山东省物价局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重新核定医疗事故鉴定费和医学博士外语考试费收费标准及有关事项的通知》的通知

鲁价费发[2008]32号

2008年2月27日

省卫生厅,各市物价局、财政局:

  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重新核定医疗事故鉴定费和医学博士外语考试费收费标准及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价格[2007]2749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重新核定医疗事故鉴定费和医学博士外语考试费收费标准及有关事项的通知(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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