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善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嘉善县优化整合妇幼保健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资源实施方案的通知
善政办发[2015]197号
2015年12月21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有关部门:
《嘉善县关于优化整合妇幼保健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资源的实施方案》已经县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嘉善县关于优化整合妇幼保健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资源的实施方案
为优化配置我县医疗卫生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资源,加强妇幼保健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根据省卫计委、省编办
《关于优化整合妇幼保健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资源的实施意见》(浙卫发[2015]26号)精神,现就整合我县妇幼保健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资源,提出如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坚持计划生育基本国策和妇幼卫生工作方针,以妇女儿童健康为中心,全面落实“市县合、乡增强、村共享”的要求,优化整合资源,强化妇幼健康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事业公益性,构建优质高效、群众满意的妇幼保健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体系,提高出生人口素质,提高妇女儿童健康水平。
二、整合机构,明确职责
(一)机构整合。
县级:县妇幼保健机构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予以合并,组建成立县“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心”。机构整合后,原有人员实行“老人老办法”管理,不改变原有编制性质及经费形式,在职时实行同工同酬管理。新进人员按照整合后确定的人员编制管理。整合中要严防国有资产流失,原妇幼保健机构和原计划生育服务机构的房屋、设备等各类资产,全部划归整合后的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心,实行人、财、物、信息的统一管理,统一调配,统一使用。
镇级:镇(街道)计划生育服务站承担的计划生育宣传教育、技术服务、优生指导、药具发放、信息咨询、随访服务、生殖保健、人员培训等职能划入镇(街道)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与其妇幼保健职能整合,在镇(街道)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加挂“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站”牌子,接受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和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双重管理。镇(街道)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站)的领导干部由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征求镇(街道)意见后任用。镇(街道)社会事业服务中心的不再挂“计划生育服务站”牌子。镇(街道)计划生育管理工作仍由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原镇(街道)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岗位的人员按照自愿原则可交流到镇(街道)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也可由镇(街道)统筹安排到其他岗位,并按事业单位岗位聘任有关规定进行新岗位的聘任。镇(街道)社会事业服务中心的编制暂不作调整。
村级:将原村计划生育服务室承担的职能纳入社区卫生服务站,将社区卫生服务站更名为社区卫生计生服务站。计划生育服务员主要负责计划生育政策宣传教育、药具发放、组织动员、优惠政策落实、信息收集上报等相关事务与群众工作。
(二)优化职能。
县级:整合后的县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心承担辖区内妇女保健、儿童保健、围产保健、妇女儿童疾病防治、助产技术服务、出生缺陷综合防治、婚前医学检查等妇幼公共卫生和医疗保健服务;承担计划生育宣传教育、技术服务、优生指导、药具管理、信息咨询、随访服务、生殖保健、人员培训等计划生育公共服务;承担出生医学证明管理的具体事务、妇幼健康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管理、服务质量监测、妇幼和计划生育信息的收集上报等工作;负责对下级技术服务机构的指导与培训,接受下级转诊。
镇级:镇(街道)计划生育服务站与基层医疗机构妇幼保健职能整合后的“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站”承担本辖区内常住人口围产保健、妇女保健、儿童保健、妇幼常见病防治等任务;承担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优生指导、药具发放、随访服务、生殖健康等任务;协助实施妇幼健康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协助镇(街道)采集相关信息,做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相关服务工作;承担孕前优生健康检查项目等出生缺陷综合防治任务;对村级计划生育服务员提供业务培训指导。
村级:社区卫生计生服务站做好妇幼保健服务并配合村(居)“两委”开展计划生育药具发放、技术服务和政策宣传咨询等相关服务工作。协助开展疾病防控、卫生计生综合监督协管和爱国卫生等工作。
三、完善投入,建立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县级机关有关部门和各镇(街道)要充分认识此次优化整合妇幼保健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资源的重要意义,统一思想,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及时协调解决整合中出现的问题,做好涉及人员思想工作,切实做到力量不削弱、工作不断档,确保在年底前顺利完成整合工作。
(二)坚持计划生育基本国策。按照属地管理原则,镇(街道)要落实工作人员,切实做好辖区内的计划生育管理工作。承担落实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开展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服务等任务,督促辖区内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落实计划生育责任,指导村(居)民委员会做好计划生育工作。各镇(街道)应对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站进行指导和考核,确保其完成工作职责。
(三)完善财政投入机制。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机构是从事公共卫生服务的公益性事业单位,所承担的围产保健、妇女保健、儿童保健、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出生缺陷预防等基本公共卫生计划生育服务经费需由各级财政承担,由政府预算全额安排。整合后原财政投入渠道不变。经考核合格后,根据服务常住育龄妇女人数,各镇(街道)按每人每年8元的标准拨付给镇(街道)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站,作为区域内计划生育宣传教育、技术服务、药具发放、人员补充等工作经费,并建立适度增长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