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开展护士规范化培训工作的通知
渝卫科教[2014]1号
2014年1月13日
各区县(自治县)卫生局、北部新区社会发展局,市级各医院,重庆医科大学,第三军医大学: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加强医药卫生人才队伍建设,建立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制度”的要求,加快卫生人才培养体系改革步伐,培养高素质实用型卫生人才,为人民群众提供优质、高效、可及的医疗卫生服务。经研究,决定在我市统一推行护士规范化培训工作,并从即日开展护士规范化培训基地申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为便于重庆市护士规范化培训工作的统一开展,现印发《重庆市护士规范化培训工作实施方案(试行)》(附件1),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重庆市护士规范化培训基地认定管理办法、基地标准、基地申报表、基地自评表以及培训标准总则、培训标准,按照《重庆市护士规范化培训文件资料汇编》执行(重庆卫生信息网或重庆市卫生科技教育网下载,网址:
https//ziyuan.heuet.edu.cn:80/rwt/14/http/P75YPLUDPF5YG4SPM7YYMLUDNG/bgxz,
https//ziyuan.heuet.edu.cn:80/rwt/14/http/MNZYP65YFZ6UC4DWMF6XTLUDN7XB/)。
三、重庆市护士规范化培训基地评审、招生步骤及时间:
(一)基地自评及申报:即日起由各拟申报单位按照《重庆市护士规范化培训基地标准(试行)》等要求进行自评,并于2014年至3月15日前填写《重庆市护士规范化培训基地申报表》及《重庆市护士规范化培训基地自评表》(纸质件一式3份及电子版),报送重庆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局科技教育处。
(二)基地申报材料形式审查:2014年3月16 日至3月30日。
(三)基地评审:2014年4月4日至4月30日。
(四)护士规范化培训招生:2014年6月1日至6月31日。
(五)开展护士规范化培训:2014年7月1日起。
各单位在执行中若有问题或意见、建议,请及时反馈。
联系部门:重庆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科技教育处。
联系人:卢智 龙婷 联系电话:023-67706501
邮箱:
190637664@qq.com。
附件:重庆市护士规范化培训工作实施方案(试行)
开展护士规范化培训是夯实护士基本技能,提高临床护士专业核心能力的重要途径,也是促进临床护理人员稳步成长的重要环节。重庆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为了更好地适应我国医疗卫生事业的改革与发展,不断提高医疗护理服务质量,满足人民群众的日益增强的健康需求,从2014年起在全市统一开展护士规范化培训工作,并制定护士规范化培训工作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通过系统的护士规范化培训,进一步巩固护士的基本理论、基本知识和基本技能,培养良好的职业道德,提高临床服务能力,全面提生护理队伍综合素质,为患者提供全面、优质的整体护理;为逐步建立与医疗卫生事业改革与发展相适应的,具有中国特色的护士规范化培养制度提供经验,为建立覆盖城乡的基本医疗卫生制度提供人才保障。
二、工作内容
对大专及以上学历的新毕业护士在全市统一开展护士规范化培训。以临床科室轮转培养为重点,辅以专题讲座及自学提高等方式,全面提高护士的临床护理实践能力。
三、组织管理
(一)重庆市毕业后医学教育委员会(以下简称:市毕医教委)全面负责护士规范化培训工作。市毕医教委设立“重庆市护士规范化培训专家委员会”,负责护士规范化培训标准制定、培训基地评审、业务技术指导、政策调研、考核考试等工作;市毕医教委下设办公室,负责执行毕医教委的各项决定和交办事项。
重庆市护士规范化培训指导委员会负责制订《重庆市护士规范化培训基地管理办法(试行)》、《重庆市护士规范化培训基地标准(试行)》、《重庆市护士规范化培训标准(试行)》等规范性文件,指导护士规范化培训工作统一有序开展。
(二)各区县(自治县)卫生行政部门应确定相应的组织管理部门,组织实施当地的护士规范化培训工作;制定配套政策和措施,保障培训工作的顺利开展。
(三)培训基地所在医院应成立毕业后医学教育委员会,落实管理部门,配备专兼职工作人员,制定培训相关管理制度,为培训学员提供必要的工作和生活条件,加强培训基地建设,积极培养临床指导老师,面向社会承担培训任务。
培训基地应成立护士规范化培训管理与考核小组,负责培训工作的组织管理,全程质量监控,保证培训质量。
四、培训基地
(一)培训基地申报原则
培训基地以医院为单位进行申报,拟申报的医院应为三级综合性医院或专科医院。
(二)培训基地评审程序及认定
医院提出书面申请,形式审查合格后,经市毕医教委组织专家进行现场评审,公示后行文认定。
未经认定的医疗机构不得开展护士规范化培训工作。
五、培训对象及招生方式
(一)培训对象
具有护理学专业大专及以上学历,获得护士执业资格证书或护士执业资格考试成绩合格,愿意从事临床护理工作的护理人员。
(二)招生方式
1. 市毕医教委根据当年基地情况制定培训招生计划并向全市公布。
2.各培训基地根据市毕医教委批准的招生规模,确定报名时间、流程和考试时间。
3.培训考核合格者经市毕医教委核准后方能被正式录取。
4. 市毕医教委有权对各培训基地的招收名额(人员)进行统一调剂;各培训基地有义务接受市毕医教委按有关规定下达的指令性培训任务。
5.各培训基地应于每年7月底前完成培训招生工作。
六、培训模式
(一)培训时间
护理专科毕业者培训时间为2年,护理本科及以上学历者,培训时间为1年。
(二)培训内容
按照《重庆市护士规范化培训标准(试行)》执行。
(三)培训考核
培训考核分为培训期间考核和结业考核。
培训期间考核:由培训基地组织完成。
结业考核:由市毕医教委统一组织完成。
(四)发证
完成护士规范化培训全过程,其考试考核合格者,由市毕医教委颁发《重庆市护士规范化培训合格证书》。
七、支撑条件
(一)单位选送到培训基地参加培训的学员(单位人),由选送单位负责其人事档案管理、护士执业资格考试报名与注册、培训期间的工资福利待遇和社会保障等。培训基地可给予适当工作补贴。培训结束回选送单位,培训基地不得留用。
(二)各培训基地招收的培训护士为应届毕业生或往届毕业生(社会人),必须履行以下责任:
1.为培训学员提供必须的工资和生活补贴,其总额不低于1500元/月。
2.为培训学员提供必要的社会保障,培训基地统一为其购买养老、医疗、失业、生育、工伤保险。个人应支付部分由培训基地代扣。
3.培训学员的人事档案由培训基地统一委托重庆市卫生人才交流中心代管,其培训时间计算连续工龄。
4.培训基地应为培训学员提供必要的住宿条件或提供200元/月的住宿补贴。
5.培训基地应积极协助培训学员参加护士执业资格考试报名与注册手续。
6.培训基地应与培训学员签订培训协议。
7.培训结束后,推荐培训学员自主择业。
8.培训基地留用本单位培训学员的比例控制在20~50%。
八、保障措施
(一)护士规范化培训经费,由政府、培训基地、选送单位、社会及个人自筹等多渠道提供。因个人原因延长培训或重复培训的费用,由培训学员自行承担。
(二)市毕医教委和各培训基地应不断完善和鼓励符合条件人员参加护士规范化培训工作。积极按照国家和重庆市的有关规定开展护士规范化培训。
(三)2016年以后,二甲及以上医院聘用的护理人员必须取得市毕医教委颁发的《重庆市护士规范化培训合格证书》。
九、儿科护士规范化培训参照此方案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