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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区县教委卫生保健所(站)评估标准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09-05-12

发文字号

京教体美[2009]11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北京市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09-06-15

颁发部门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

正文内容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区县教委卫生保健所(站)评估标准的通知

京教体美[2009]11号

2009年5月12日

各区县教委:

  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强青少年体育增强青少年体质的实施意见》(京发[2008]6号)“加强区县中小学卫生保健机构建设。建立和完善学生健康体检制度,保证青少年学生每年进行一次健康体检”的要求,不断提升本市区县中小学卫生保健所(站)管理水平,我委制定了《北京市区县教委中小学卫生保健所(站)评估标准》,并经市教委2009年第4次主任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自2009年6月15日起施行,请遵照执行。

  市教委将适时据此对各区县教委保健所(站)进行评估。

  附件:北京市区县教委中小学卫生保健所(站)评估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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