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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嘉定区开展创建示范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1-06-14

发文字号

嘉卫基卫[2011]7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上海市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11-06-14

颁发部门

上海市嘉定区卫生局

正文内容


关于嘉定区开展创建示范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工作的通知

嘉卫基卫[2011]7号

2011年6月14日

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为加强我区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内涵建设,进一步推动社区卫生服务工作开展,根据上海市卫生局《关于开展上海市创建全国示范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活动的通知》(沪卫基层[2011]8号),按照“保基本、强基层、建机制”的要求,区卫生局决定从2011年起在全区范围内开展创建示范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工作。现将《嘉定区创建示范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工作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方案”)印发给你们,并对创建工作提出如下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
  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要高度重视创建工作,将创建工作列为加强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绩效考核、规范社区卫生服务管理的重要抓手,落实服务功能,提高服务绩效,维护社区卫生服务公益性质。区卫生局决定成立创建示范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工作领导小组。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也要成立创建工作领导小组,实施示范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创建工作。

  二、认真组织,务求实效
  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要按照《方案》要求,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开展示范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创建工作。要严格掌握示范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评估标准,认真组织开展自评和申报工作。

  三、加强宣传,充分动员
  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要加强宣传工作,充分调动社区医务人员的积极性,为创建工作建言献策,形成比学赶帮、争创示范的良好氛围。同时,要积极争取街镇政府对创建工作的支持,鼓励社区居民共同参与示范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创建活动。

  附件1:嘉定区创建示范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工作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深化我区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加强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内涵建设,指导本区开展创建示范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工作(以下简称创建工作),特制定本方案。

  一、目标
  自2011年起,通过三年时间的创建,我区13家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达到硬件软件达标、机构管理规范、运行机制科学、服务功能完善、社会效果显著、人民群众满意的示范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标准。

  二、原则
  (一)坚持培育、创建与持续发展相结合的原则。通过深入开展创建工作,引导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不断加强综合能力建设,促进社区卫生服务可持续发展。
  (二)坚持科学、先进、适度的原则。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坚持与经济社会发展相协调,科学制定示范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创建工作方案及进度,保证创建工作的质量,确保创建工作的先进性与导向性。
  (三)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创建工作要坚持公平公正、规范有序,创建结果要向社会公示,接受社会监督,确保创建的有效性。
  (四)坚持多方参与、分级负责、分步实施的原则。充分发挥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主动性,广泛调动辖区政府的积极性,按年度分步实施。

  三、示范中心基本条件
  (一)经区卫生局批准设立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二)以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为第一名称注册,设置独立的财务账号,独立核算。
  (三)服务人口少于5万人的中心,建筑面积不低于3000平方米;服务人口5-7万人的中心,建筑面积不低于3000-4500平方米;服务人口多于7万人的中心,建筑面积不低于4500-6000平方米。科室设置应达到《上海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设置基本标准》和《上海市社区卫生服务站设置基本标准》的通知(沪卫基层[2006]13号)的要求。如设置病床,以护理、康复病床为主。
  (四)按照《关于本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试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的指导意见》(沪财社[2006]13号)和《上海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设置和编制标准实施意见》(沪编[2008]133号)要求,人员编制足额到位,核定的基本建设、设备购置、人员经费和其承担公共卫生服务的业务经费能及时拨付到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五)内部管理制度健全,科学合理。根据《关于本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使用统一标识和标牌的通知》(沪卫基层[2007]9号)的要求,中心标识标牌准确明晰,财务和资产等管理运行规范有序。
  (六)两年内未发生任何责任医疗事故或违法违规违纪事件。

  四、示范中心标准
  (一)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环境安全、温馨、舒适,人事、财务、资产、药品等管理有序,信息管理系统运行良好,注重文化建设,注重人文关怀,创新服务模式。
  (二)全面开展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服务数量、质量符合国家和上海市的有关要求,规范提供基本医疗服务,运用适宜技术和使用基本药物,医药费用控制良好,提供适宜的中医药特色服务。
  (三)社区居民对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服务满意,反映良好。医务人员精神风貌良好,工作积极性高,满意度高。
  (四)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具有改革创新精神,能够按照医改有关要求,积极探索总结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运行机制、完善服务功能、维护公益性质等方面的典型示范作用和推广价值的实践经验。
  (五)有详细的卫生应急预案,能规范处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能及时、圆满完成各级卫生行政部门下达的指令性任务。
  (六)按照《上海市创建全国示范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评估指标体系》(见附件3),分数达到950分以上(总分1100分,其中国家标准960分,上海附加140分)。

  五、创建工作进度安排
  (一)制定方案
  2011年6月,完成《嘉定区创建示范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工作实施方案》制定,召开动员大会进行动员和人员培训。创建工作分年度实施,三年内创建上海市示范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不少于3家,全国示范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不少于1家。
  (二)自评申报
  每年6月底,区卫生局完成各区县创建工作实施方案,并上报上海市卫生局基层卫生处。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在自评打分的基础上,将自评分数及报告上交区卫生局基层卫生科,并填写《上海市创建全国示范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申报表》,于6月15前向区卫生局申报。由区卫生局按照《上海市创建全国示范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评估指标体系》组织考核。如果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考核评审达到950分及以上的,每年由区卫生局按照5%-10%上报比例进行推荐,连同书面材料(含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评估得分情况和工作报告),于6月30日前上报市卫生局基层卫生处。
  (三)复核评估
  每年7月,市卫生局将组织有关专家,对推荐的候选示范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进行书面材料审查,并于8月10日前对通过资料审查的候选示范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进行现场复核。通过遴选,推荐一批软硬件条件优良、工作业绩突出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参与创建全国示范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活动。
  (四)公示授牌
  每年8月,市卫生局将对符合市级示范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条件的机构进行公示,确定授予“上海市示范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称号。
  在示范公示的基础上,市卫生局将择优向卫生部推荐,参加全国示范性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评估,争创全国示范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五)复评周期
  获得“上海市示范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称号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每三年接受一次市级复评。对复评不合格的,取消“上海市示范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称号;获得“全国示范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称号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每三年接受一次卫生部复评。对复评不合格的,取消“全国示范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称号。
  (六)奖励原则
  为激励先进,区卫生局每年对获得国家级和市级示范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单位进行奖励,并纳入社区卫生服务绩效考核内容和评选先进的重要依据。

  附件2:嘉定区创建示范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组 长:郑益川

  副组长:陆 璇 徐 锋 杨 波 许文忠

  组 员:张黎明 谢岳林 张耀华 杜惠琴 张丽敏
  周军谊 沈 鸿

  附件3:上海市创建全国示范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评估指标体系(略)

  附件4:上海市创建全国示范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申报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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