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报送2009年度医药工程高、中、初级和药学专业中、初级职务评审材料的通知
2009年12月28日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人事局(职改办),省直有关部门和企事业单位:
根据省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关于开展二OO九年度全省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鄂职改办[2009]108号)精神以及医药工程高、中、初级和药学专业中、初级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评审工作的有关规定,经省职改办同意,现就做好2009年度全省医药工程高、中、初级和药学专业中、初级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评审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对象
本次职称评审工作的申报范围是2009年在岗并符合申报医药工程高、中、初级和药学专业中、初级职务任职资格条件的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其中,申报医药工程高级职务任职资格人员面向全省医药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申报医药工程中、初级和药学专业中、初级职务任职资格人员限省直医疗机构以外的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除省规定专业技术试点单位外,其他实行公务员管理或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人员不得申报职称评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已退休人员不再申报评审,对单位有空缺岗位且符合当年申报条件2009年退休人员可以申报,如评审通过只取得相应资格。
二、申报条件
(一)正常申报条件
1.高级工程师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报评审高级工程师任职资格:
(1)博士研究生毕业后,取得工程师任职资格,并从事工程师工作二年以上;
(2)硕士研究生毕业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八年以上,取得工程师任职资格,并从事工程师工作五年以上;
(3)大学本科毕业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十年以上,取得工程师任职资格,并从事工程师工作五年以上;
(4)参加工作后取得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的上述相同学历,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达到上述规定的相应年限,取得工程师任职资格,并在职后取得达标学历后从事工程师工作五年以上。
2.工程师和主管药师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报评审工程师或主管药师任职资格:
(1)博士研究生毕业后,或硕士研究生毕业后并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三年以上,经考核合格可认定为工程师或主管药师;
(2)硕士研究生毕业或获得双学士学位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三年以上,取得助理工程师或药师任职资格,并从事助理工程师或药师工作三年以上;
(3)大学本科毕业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五年以上,或大学专科毕业后,从事本专业工作七年以上,取得助理工程师或药师任职资格,并从事助理工程师或药师工作四年以上;
(4)参加工作后取得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的上述相同学历,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达到上述规定的相应年限,取得助理工程师或药师任职资格,并在职后取得达标学历后从事助理工程师或药师工作四年以上。
3、助理工程师和药师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报评审助理工程师或药师任职资格:
(1)硕士研究生毕业或获得双学士学位后,经考核合格可认定为助理工程师或药师;
(2)大学本科毕业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一年以上,经考核合格可认定为助理工程师或药师;
(3)大学专科毕业后,从事本专业工作三年以上,取得技术员任职资格,并从事技术员工作二年以上的,可申报助理工程师;大学专科毕业后,从事本专业工作三年以上,经考核合格可认定为药师;
(4)中专毕业后,从事本专业工作五年以上,取得技术员任职资格,并从事技术员工作四年以上,可申报助理工程师;中专毕业后,从事本专业工作六年以上,取得药士任职资格,并从事药士工作五年以上,可申报药师
(5)参加工作后取得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的上述相同学历,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达到上述规定的相应年限,取得技术员或药士任职资格,并在职后取得达标学历后从事技术员或药士工作达到上述规定的相应年限。
4、技术员和药士
大学专科或中专毕业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一年以上,经考核合格可认定为技术员或药士;
(二)破格申报条件
1.破格申报高级工程师任职资格,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中的第1条,或第2至第6条中的两条:
(1)获得国家科技奖,或获省(部)级科技奖一等奖的主要贡献者;
(2)省(部)级科技奖二等奖的主要贡献者;或获两项以上市(厅)级科技奖、优秀设计一等奖的主要贡献者;
(3)在国际专业学术会议上宣读或交流过一篇论文;在全国专业学术会议上宣读或交流过两篇论文;在重要学术刊物上发表过三篇以上与本专业有关的学术论文;
(4)独立完成并正式出版过有学术价值的专著或译著(省级以上出版社出版);
(5)主持省(部)级以上重大工程建设、重大攻关、重大技术改造项目,担任设计、施工、科研、技术方面的主要负责人,并做出突出贡献,取得显著经济效益者;
(6)直接主持管理过国家或省重点项目或中小型企业,解决重大技术难题或重大关键性技术问题,其管理水平或技术水平得到省内外同行专家的公认,并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者。
2.破格申报工程师或主管药师任职资格,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中的第1条,或第2至第4条中的两条:
(1)获得省(部)级科技奖二等奖;或市(厅)级科技奖、优秀设计一等奖或二等奖两项以上的主要贡献者;
(2)获得省(部)级科技奖三等奖或市(厅)级二等以上科技奖的主要贡献者;
(3)在省(部)级专业学术会议上宣读交流或在重要学术刊物上发表两篇有学术价值的论文;
(4)承担市(厅)级以上项目,做出显著成绩,取得较好经济效益,或获得国家专利证书者。
(三)申报医药工程专业高、中、初级和药学专业中、初级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聘期内年度考核或任职期满考核必须都在称职以上,其中,破格申报晋升人员,近两个年度考核必须有一次为优秀。
(四)申报高、中、初级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必须参加省人事部门规定的外语和计算机考试,并取得相关证明。
(五)申报高、中级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必须参加省职改办或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职改办组织的相应级别水平能力测试,并取得省职改办或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职改办核发的成绩合格证。
(六)纳入岗位设置管理的事业单位人员申报高、中级职称,除需满足上述条件外,还应按照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的有关规定,提交《湖北省2009年度申报高级专业职务评审单》(见附件6),并经省职改办审核批准后方能申报。
(七)各单位应对申报人员的基本材料在单位内部进行公示,并出具公示证明(见附件7)。
(八)申报人员必须签署《个人申报诚信承诺书》(见附件8),保证所提供的个人信息和证件材料等真实准确。
三、申报办法
纳入岗位管理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申报高级职称的,实行申报资格审核制度。事业单位申报人员须提供经省职改办审核盖章的《湖北省2009年度申报高级专业职务评审单》(见附件6),向省医药工程高级职务评审委员会办公室(设在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报送有关人员申报材料,否则不予受理申报材料。
纳入岗位设置管理范围事业单位中,原则上应在岗位空缺内申报,对暂无空岗的财政拨款事业单位,特殊情况需申报评审的,经有管理权限的政府人事职改部门同意,可按“退一进一”办法处理。对引进高层次和急需人才、业绩突出的优秀人才等须经省职改办批准后允许申报。没有纳入岗位设置管理范围的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的申报,按原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凡纳入财政拨款事业单位的医药工程专业技术人员,一律不予“双破”申报。
所有破格、转评、转报晋升高级职务,由各单位集中到省职改办办理审批手续。未经省职改办审核同意的,评委会办公室不予受理。
民营企业人员或社会流动人员申报评审,必须经由所聘用单位和各级政府人事部门所属的代理机构或有代理资质的人才管理机构申报。中央在鄂单位人员,必须经有委托资质的中央主管部门向我省职改办出具委托评审函,经省职改办同意后方可在我省申报职称评审。
四、申报材料要求
(一)申报材料的种类
1、《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人员花名册》(附件1)1份,不装订,由报送单位按专业填写并加盖公章,报送时须同时报Excel电子表格。
2、《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表》一式3份,在各级人事职改部门领取,不装订,必须用碳素或蓝黑钢笔手工填写,首页粘帖申报人员照片,复印件无效。
3、《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人员综合一览表》(附件2)一式5份,通过“湖北省职称评审信息管理系统(申报系统)个人版”打印,不装订。
4、2008、2009年度《专业技术职务考核登记表》各1份。
5、外语、计算机、水平能力测试合格证或成绩单的复印件各1份;免试的提供省职改办批准的《职称外语、计算机水平考试免试审批表》(附件3)。
6、本人身份证、毕业证、专业技术任职资格证、聘书(或聘文)等复印件各1份。
7、个人专业技术工作总结一式2份。
8、任职以来能反映本人专业和学识水平的各种奖励证书、荣誉证书、成果证明、论文、著作或科研材料的复印件各1份,其中论文、著作复印封面、目录、版权页、能证明本人所做工作的内容。
9、省人事厅统一制发的《湖北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证书》复印件1份。
10、不具备国家规定学历及任职资格的破格申报人员必须提供省职改办批准的《破格人员资格审查表》原件(附件4)、复印件各一份。
11、非本专业职务改报转评人员需提供省职改办批准的《非本专业职务改报转评、晋升本专业职务审批表》原件(附件5)1份。
12、纳入岗位设置管理范围事业单位人员申报时还需填写《湖北省2009年度申报高级专业职务评审单》(见附件6),此表由省职改办统一制发。
13、单位提供的《公示证明》(见附件7)。
14、申报人员个人的《个人申报诚信承诺书》(见附件8)。
上述复印件报送材料时需带原件审验,所有原件审验后当即退还。文件通知及相关表格可到湖北人事网“公告信息栏”和“下载中心”下载(
https//fbya8e5ba39a8ca440b9a49421b6910b514fh690ffk0fb50q6u9w.fizh.ncu.cwkeji.cn:8080/index.aspx)。
(二)申报材料的要求
1、评审材料必须使用省职改办统一规定的表格,按规定的格式和要求填写,并由有关部门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复印件一律使用A4规格纸张复印。
2、各类材料要装订成册,并按规定的顺序编写目录和页码。《评审材料目录》(见附件9)一律贴在材料袋表面,评审材料请按目录顺序编排整理,达到既美观又实用,零乱无序的,不予受理。
3、各地、各单位对申报人员申报材料的真实性严格把关。所有申报材料须由人事档案管理部门和市州职改办审核原件后加盖公章,凡未加盖公章的复印件一律无效。各单位呈报的评审材料要做到真实、准确、齐备、清晰,严禁弄虚作假。凡在审查中发现报送材料的不真实或弄虚作假的,一律取消资格,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已交付的评审费按规定不予退还。
4、评审结束后,只退评审通过人员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表》(归入个人档案),其它材料一般不退;未通过人员全部材料均不退。请申报人员自留原件。
五、报送时间及地点
1、受理申报材料截止时间为2010年3月31日,逾期不予受理(其中集中受理时间为2010年3月20日)。
2、报送材料地点:湖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人事教育处401室(武昌东湖路136号),联系人:贡勇斌,联系电话:027-87253682
六、评审办法
这次评审工作严格按照省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鄂职改办[2009]108号、鄂职改办[2001]34号、鄂职改办[2000]160号文件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进行评审。
七、有关要求
1、、请各市州职改部门和省直有关单位及时将文件精神通知到所辖县、市、区及相关单位,认真组织做好本地、本单位呈报工作。报送材料统一由市州职改办审核造册上报,省直单位直接造册报送。
2、评审费收费标准按省财政厅、省人事厅鄂财综发[2003]12号文件规定执行,在报送材料时一次性交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