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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转发《关于征求第三十五批拟中止有关中药同品种药品生产批准文号意见的函》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05-06-30

发文字号

/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吉林省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05-06-30

颁发部门

吉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正文内容


吉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转发《关于征求第三十五批拟中止有关中药同品种药品生产批准文号意见的函》的通知

2005年6月30日

各市、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现将国家中药品种保护审评委员会“关于征求第三十五批拟中止有关中药同品种药品生产批准文号意见的函”(中保办发[2005]第28号)转发给你们,请督促辖区内相关企业按文件要求做好同品种保护工作,并于2005年9月15日前上报省局。对名单中未列入的企业可直接向省局提出申请。

  国家中药品种保护审评委员会

  中保办发[2005]28号

  关于征求第三十五批拟中止有关中药同品种药品生产批准文号意见的函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于2005年4月25日发布了第41号《国家中药保护品种公告》。为做好该期公告同品种管理工作;现对应公告中首家保护品种,将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已换发药品批准文号的中药同品种名单发给你局,请依据第4 1号公告,对涉及你省(区、市)有关中药同品种的生产企业名称和药品批准文号逐一进行核对,如有遗漏或变更的,请予补充更正。

  根据《中药品种保护条例》及有关规定,请你局通知辖区内有关生产企业做好该批中药同品种申报保护及中止药品批准文号的有关工作。对企业按规定提出同品种保护申请的,要及时进行初审,并在规定期限(2005年10月25日之前)内将申请表和完整的申报资料送达我会;对企业不申请同品种保护及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的品种,须明确提出处理意见或将有关情况函告我会,届时我会将按有关规定汇总报请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中止其药品生产批准文号的效力。

  请你局于2005年10月25日之前按以上要求做好该批中药同品种的核对工作,并将有关意见报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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