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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卫生部关于进一步加快推进甲型H1N1流感疫苗接种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09-12-11

发文字号

吉政办明电[2009]157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吉林省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09-12-11

颁发部门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正文内容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卫生部关于进一步加快推进甲型H1N1流感疫苗接种工作的通知

吉政办明电[2009]157号

2009年12月11日

各市 (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各县 (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

  现将卫生部 《关于进一步加快推进甲型 H1N1流感疫苗接种工作的通知》 (卫发明电 [2009]262号,以下简称 《通知》)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各地要高度重视,把疫苗接种作为甲型H1N1流感防控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狠抓措施落实,全力推进疫苗接种工作。卫生部门要严格按照 《通知》要求,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方案,不断扩大接种人群范围,优化工作程序,加快接种进度,保障接种安全、认真组织实施接种。工信和财政等部门要结合各自职责,做好疫苗调拨和经费保障等工作。

  卫生部关于进一步加快推进甲型H1N1流感疫苗接种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前一阶段,各地区、各部门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按照应对甲型 H1N1流感联防联控工作机制确定的工作方案,认真组织实施甲型 H1N1流感 (以下简称甲流)疫苗接种工作,取得了显著的阶段性成果。截至12月3日,全国已累计完成接种30000万人,部分地区和特定人群接种后已显现出十分明显的保护效果,有效遏制了疫情的传播。同时,我国和其他国家广泛应用的结果表明,甲流疫苗是安全的。

  当前,全球甲流疫情还在发展,我国疫情形势依然严峻,疫情涉及范围不断扩大,全国报告甲流住院及重症、死亡病例数持续增加,哨点医院报告的流感样病例占就诊病例比例仍处于高位,南方省份疫情上升趋势明显,流感病例中甲流病例已达91%。专家预测,未来1-2个月是我国甲流防控工作的关键时期。随着元旦、春节临近,全国将出现大量人口流动,疫情防控工作压力将进一步加大。为切实做好下一阶段的甲流防控工作,最大限度发挥疫苗对人群的保护作用,保障经济社会生活正常秩序,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加强组织领导
  各地要清醒认识当前疫情防控形势的严峻性和防控工作的紧迫性,充分认识到及时接种疫苗对于有效预防甲流的重要意义。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完善工作机制,强化督导检查,狠抓措施落实,提高工作效率。及时落实疫苗及接种相关经费,采取更为灵活的工作方式,全力推进疫苗工作进度。

  二、扩大重点接种人群众范围
  各地要继续做好前一阶段确定的重点人群的接种工作,加强寄宿制学校中小学生、慢性病患者及肥胖症等人群的接种。结合目前全国疫情防控工作需要及疫苗生产供应情况,在前期推荐的重点接种人群的基础上,将中等职业学校和高等学校学生、兽医、家禽家畜及野生动物养殖人员、集中用工单位的农民工等人群纳入重点接种人群范围。各地可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确定其他接种人群。

  三、优化工作程序,加快接种进度
  各地在疫苗分配中,要向大中城市、人口密集地区倾斜,同时简化疫苗分配程序,避免多层审批和平均分配而错失控制疫情的最佳时机。各地应将分配疫苗及时用于人群接种,同步推进各类重点人群的接种工作,不必留有储备。12月15日前,各地要力争三批疫苗使用比例达到65%以上,12月底前,三批疫苗的使用比例达到85%以上,2010年1月15日前,三批疫苗的使用比例达到100% (各地甲流疫苗接种工作任务和进度详见附件)。各地要按疫苗供应计划与对口生产企业衔接,确保经批签发合格的疫苗尽快运到并使用,同时按规定支付疫苗采购资金。我们将定期就各省份接种工作进展情况通报各省级人民政府。

  四、认真做好接种实施工作
  各地要进一步优化接种服务形式,根据重点人群的分布,合理设置接种点,实施规范接种。继续做好接种进度日报和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的网络报告工作;对于接种个案信息网络报告工作要求的调整,由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另行确定。各地要继续做好疫苗接种后疑似异常反应的调查处置工作,对于发现的严重的异常反应或接种后死亡病例,应立即组织专家组进行调查诊断。各地在掌握接种禁忌症方面,要避免泛化或曲解过敏反应、慢性病等接种禁忌,以确保适宜人群能够及时得到接种。

  五、进一步加大正面宣传和舆论引导
  各地要在主要媒体的重要时段、版面和节目中加强甲流疫情防控知识的宣传,特别要科学、客观地宣传甲流疫苗的安全性和有效性,减少公众对疫苗安全性的担忧。要密切关注舆情动态,对不实报道及时予以澄清,为加快推进甲流疫苗接种工作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特此通知。

  附件:2009年底前各地甲流疫苗接种工作任务和进度一览表

       
省份
       
疫苗分配量
  
(万人份)
       
12月15日前力争完成接种数(万人)
       
12月30日前力争完成接种数(万人)
       
截至12月3日累计接种人数
  
(万人)
       
完成接种比例(%)
       
接种进
  
度排序
       
兵团
       
25
       
16.3
       
21.3
       
19.5
       
78.0
       
1
       
海南
       
56
       
36.4
       
47.6
       
34.2
       
61.1
       
2
       
山西
       
228
       
148.2
       
193.8
       
134.6
       
59.0
       
3
       
重庆
       
185
       
120.3
       
157.3
       
102.8
       
55.6
       
4
       
内蒙古
       
161
       
104.7
       
136.9
       
89.2
       
55.4
       
5
       
湖北
       
378
       
245.7
       
321.3
       
207.0
       
54.8
       
6
       
福建
       
206
       
133.9
       
175.1
       
107.0
       
51.9
       
7
       
上海
       
210
       
136.5
       
178.5
       
103.6
       
49.3
       
8
       
北京
       
485
       
315.3
       
412.3
       
211.3
       
43.6
       
9
       
宁夏
       
42
       
27.3
       
35.7
       
17.9
       
42.5
       
10
       
黑龙江
       
254
       
165.1
       
215.9
       
106.7
       
42.0
       
11
       
广西
       
316
       
205.4
       
268.6
       
125.8
       
39.8
       
12
       
陕西
       
251
       
163.2
       
213.4
       
93.9
       
37.4
       
13
       
新疆
       
142
       
92.3
       
120.7
       
52.8
       
37.2
       
14
       
浙江
       
332
       
215.8
       
282.2
       
116.0
       
34.9
       
15
       
河北
       
460
       
299.0
       
391.0
       
150.8
       
32.8
       
16
       
贵州
       
249
       
161.9
       
211.7
       
75.5
       
30.3
       
17
       
湖南
       
420
       
273.0
       
357.0
       
123.7
       
29.5
       
18
       
江苏
       
503
       
327.0
       
427.6
       
145.7
       
29.0
       
19
       
辽宁
       
286
       
185.9
       
243.1
       
82.5
       
28.9
       
20
       
江西
       
289
       
187.9
       
245.7
       
82.4
       
28.5
       
21
       
云南
       
299
       
194.4
       
254.2
       
81.8
       
27.4
       
22
       
甘肃
       
174
       
113.1
       
147.9
       
46.6
       
26.8
       
23
       
西藏
       
70
       
45.5
       
59.5
       
17.2
       
24.5
       
24
       
河南
       
602
       
391.3
       
511.7
       
147.4
       
24.5
       
25
       
吉林
       
182
       
118.3
       
154.7
       
37.4
       
20.6
       
26
       
四川
       
536
       
348.4
       
455.6
       
107.4
       
20
       
27
       
安徽
       
300
       
195.0
       
255.0
       
60.0
       
20.0
       
28
       
山东
       
600
       
390.0
       
510.0
       
117.5
       
19.6
       
29
       
天津
       
74
       
48.1
       
62.9
       
14.0
       
19.0
       
30
       
广东
       
501
       
325.7
       
425.9
       
70.1
       
14.0
       
31
       
青海
       
87
       
56.6
       
74.0
       
8.8
       
10.1
       
32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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