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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卫生计生委关于进一步做好残疾人医疗服务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5-04-29

发文字号

陕卫医发[2015]101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陕西省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15-04-29

颁发部门

陕西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正文内容

陕西省卫生计生委关于进一步做好残疾人医疗服务工作的通知

陕卫医发[2015]101号

2015年4月29日

各设区市卫生计生局(卫生局)、杨凌示范区社会事业局,韩城市卫生计生局,神木县、府谷县卫生局,各委直委管医院:

  为深入贯彻落实《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陕西省实施<无障碍环境建设条例>办法》,向残疾人提供更加便捷优质的医疗卫生服务,现就进一步做好残疾人医疗服务工作提出以下要求:

  一、提高认识,高度重视残疾人医疗服务工作
  为残疾人提供良好的医疗服务是其参与社会生活,实现自立的基本保障,做好残疾人医疗服务工作是各级卫生计生部门的责任和义务。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和医疗机构要高度重视残疾人医疗服务工作,结合实际,积极开展残疾人医疗服务工作,向残疾人提供各种便民措施,切实把残疾人各项优待政策落到实处。

  二、严格对照标准,做好医疗机构无障碍设施建设工作
  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和医疗机构要遵循实用、易行、广泛受益的原则,做好无障碍设施建设工作。各医疗机构在规划、设计、建设、装修环节中,要严格按照国家《无障碍设计规范GB50763-2012》和《综合医院建设标准建标110-2008》等建筑设计规范要求,建设安全、便捷、完善的无障碍设施,划定残疾人专用停车位,建立无障碍坡道、通道,安装无障碍电梯,设置无障碍卫生间和低位洗手池,并在卫生间加装安全扶手、增设防滑措施等,设立挂号缴费、取药、化验等矮窗位。无障碍标识要规范、清晰、明显。各医疗机构要配备各诊疗环节中必须的残疾人辅助用具,开设核磁共振检查项目的医院要购置专用全塑轮椅,方便肢残人士进行检查。
  对于不符合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标准的建筑物,各医疗机构要于2015年底前完成改建工作,加强院内无障碍设施设备日常维护,及时修复,确保无障碍设施正常使用。

  三、改善服务,建立残疾人就医绿色通道
  各医疗机构要加强助残教育培训工作,建立残疾人就医绿色通道,简化就诊流程。优先为残疾人患者提供挂号、就诊、检查、取药服务,优先为需住院治疗的残疾人安排床位,先住院后办手续,或由医院工作人员代办手续,必要时为残疾人患者指派导医护士实行门诊全程陪同服务。
  残疾人就诊可凭《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免费租借轮椅、转运床等院内医疗辅助用具,免交停车费、普通挂号费、急诊挂号费等一般费用,并酌情减免诊疗费。有条件的医疗机构可实行“诊间结算”,探索“先诊疗、后付费”模式。
  有条件的医疗机构要积极与残疾人组织合作,加强医院志愿者队伍建设,通过采取招募具备手语交流技能的志愿服务人员,或派遣工作人员交流学习等方式,开设手语导医服务,方便听力和言语残疾人就医。允许视力残疾人携带采取防护措施的导盲犬出入医疗机构。

  四、加强康复治疗专科建设,推进残疾人康复工作
  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按照原卫生部《“十二五”时期康复医疗工作指导意见》要求,加强康复专业人员队伍建设及康复医学设备配置。推动医疗机构康复医学事业发展。二级以上综合医院和康复医院要按照原卫生部制定下发的《综合医院康复医学科基本标准(试行)》和《康复医院基本标准(2012年版)》要求,设置康复科,配置设施设备,培训医务人员,积极开展残疾人康复治疗工作。

  五、加强监督,切实做好残疾人医疗服务
  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加大对辖区内残疾人医疗服务工作的监督力度,定期组织开展督导检查。对无障碍设施建设不到位、设备配备不齐全、服务不及时不主动的医疗机构要责令限期改正,到期仍未改正的,给予通报批评。各医疗机构要进一步强化服务意识,严格遵照相关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要求,积极开展残疾人医疗卫生服务工作。结合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不断完善、改进服务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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