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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解除风湿马钱片、野苏颗粒行政强制措施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09-11-13

发文字号

鄂食药监函[2009]363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湖北省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09-11-13

颁发部门

湖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正文内容


湖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解除风湿马钱片、野苏颗粒行政强制措施的通知

鄂食药监函[2009]363号

2009年11月13日

荆门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近期,风湿马钱片、野苏颗粒违法药品广告发布企业河南蓝天药业有限公司及江西杏林白马药业有限公司已在你市相应媒体发布了更正启事,并向省局提交了解除行政强制措施的申请。依据《药品广告审查办法》第二十一条及省局《关于印发实施违法药品广告行政强制措施工作程序(试行)的通知》(鄂食药监函[2007]209号)第六条规定,我局决定自即日起对河南蓝天药业有限公司生产的风湿马钱片及江西杏林白马药业有限公司生产的野苏颗粒违法广告药品解除行政强制措施。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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