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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中医医院自评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07-03-15

发文字号

/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广东省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07-03-15

颁发部门

广东省卫生厅

正文内容

关于开展中医医院自评的通知

2007年3月15日

各地级以上市卫生局,各有关单位:

  一年多来,名级政府和部门积极贯彻省委、省政府关于建设中医药强省的决定,不断加强中医医院的内涵建设,发挥中医药的特色和优势,狠抓管理制度的落实,改善就医环境,医院建设取得了显著的成效。为了解中医医院建设的现状和发展水平,为中医药强省建设项目的开展提供科学的依据,现开展中医医院自评工作。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请各级中医医院认真按照《中医医院自评评分细则》(附件1)进行对照检查并填写自查评分表。自评结果请于2007年3月21日前以书面和电子邮件形式报送省中医药局医政处。各有关单位高度重视此项工作,并务必请于规定时间内报送材料。

  二、自评结果必须有自评情况的总结报告,并附《中医医院自评评分表》、每检查项必须注明检查情况及实际得分。

  三、《中医医院自评评分细则》、《中医医院自查评分表》等有关材料可从广东省卫生厅网站下载: www.gdwst.gov.cn

  (联系人:赵志玲,电话:020-83821411,传真:020-83814580,电子信箱:gdzyyz@126.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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