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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营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药品分类管理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3-02-19

发文字号

东食药监字[2013]17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东营市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13-02-19

颁发部门

山东省东营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正文内容


东营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药品分类管理工作的通知

东食药监字[2013]17号

2013年2月19日

各县区(分)局,机关有关科室、单位,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社会事务管理局:

  实施药品分类管理是保证用药安全的重要举措。药品分类管理制度实施以来,全系统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和省药品分类管理的有关规定,广泛宣传,加强监管,药品分类管理工作取得了积极成效,确保了全市人民的用药安全。但是,仍有个别药品零售企业为谋取自身利益,未严格执行药品分类管理制度,不凭处方销售处方药,造成了不良社会影响。

  为进一步加强药品分类管理,现提出以下要求,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加大宣传培训力度。各级各单位要在广播、电视、报纸和网络等设立专栏或开展药品安全知识“五进”等活动,广泛宣传药品分类管理有关知识,讲解滥用、不合理使用处方药的危害,使安全用药意识深入人心。要加强对药品零售企业从业人员的法律法规培训,确保药品零售企业依法经营。药品零售企业药学技术人员要在岗在位,为顾客提供科学的药学服务和用药指导。

  二、进一步加强监管。各级各单位要进一步加大对药品零售企业药品分类管理执行情况的监管力度,并迅速开展一次专项监督检查。重点检查处方药是否凭处方销售、含麻黄碱类复方制剂销售是否严格执行五项管理规定,是否超范围经营二类精神药品等。要建立对企业的约谈申诫制度,对违反药品分类管理规定的企业负责人进行约谈申诫,约谈申诫内容记入企业诚信档案,作为企业检查频次的重要依据。对不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的企业要依法从重从严处罚。

  三、加强督导检查。为确保此次专项检查取得实效,市局将采取明查暗访的形式对各县区药品分类管理情况进行督导检查,对存在不凭处方销售处方药、未严格执行含麻黄碱类五项管理规定等违法违规情形的,除责令辖区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罚外,市局将在全市范围内予以通报,并将此次督查情况纳入对各单位年度业务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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