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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转发《人感染H7N9禽流感诊疗方案(2013年第1版)》和《人感染H7N9禽流感医院感染与控制技术指南(2013年版)》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3-04-03

发文字号

沪卫医政[2013]029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上海市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13-04-03

颁发部门

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正文内容


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转发《人感染H7N9禽流感诊疗方案(2013年第1版)》和《人感染H7N9禽流感医院感染与控制技术指南(2013年版)》的通知

沪卫医政[2013]029号

2013年4月3日

  各区县卫生局、上海申康医院发展中心、各有关大学、中福会、各市级医疗机构、市医疗急救中心:

  为进一步指导医疗机构做好人感染H7N9禽流感医疗救治工作和医院感染预防与控制工作,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制订下发了《人感染H7N9禽流感诊疗方案(2013年第1版)》和《人感染H7N9禽流感医院感染与控制技术指南(2013年版)》,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同时提出以下具体工作要求:

  一、预检分诊
  各医疗机构加强预检分诊工作,如发现有发热和上呼吸道感染病人应转至发热门诊诊治;未设置发热门(急)诊的医疗机构,应做好病人的登记工作,告知病人及时前往就近设有发热门(急)诊的医疗机构就诊。发热门诊24小时开放,并配备经过培训的专职医务人员。

  二、诊断程序
  医务人员发现符合不明原因肺炎定义(同时具备以下4条,不能明确诊断为其它疾病的肺炎病例:(1)发热(腋下体温≥38℃;(2)具有肺炎的影像学特征;(3)发病早期白细胞总数降低或正常,或淋巴细胞分类计数减少;(4)经规范抗菌药物治疗3-5天,病情无明显改善或呈进行性加重)的病例后,应立即报告医疗机构相关部门,由医疗机构在12小时内组织本单位专家组进行会诊和排查,不能明确诊断的,应立即电话报告医院所在地的区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和区县卫生行政部门,区县卫生行政部门应于24小时内组织区县专家组进行会诊,区县疾控机构接到不明原因肺炎病例报告后应尽快赶赴现场,指导医疗机构采集病例的相关临床样本,并尽快运送至区县疾控机构开展实验室病原检测。区县专家组会诊后仍不能明确排除的,应立即报告我委,我委接到报告后,于24小时内组织临床专家组会诊。

  三、定点收治
  人感染H7N9禽流感确诊病例由定点医院负责收治,确诊病例由卫生行政部门负责通知医疗急救中心转运至定点医院。危重病例就地治疗,由我委组织市级专家组会诊指导救治工作。
  指定上海市公共卫生临床中心为收治成人病例的定点医院;指定复旦大学附属儿科医院为收治儿童病例的定点医院。我委将根据疫情发展情况,适时调整定点医院,组建市级专家医疗队对口支援定点医院。
  定点医院要做好救治准备工作,充实、完善院内专家组,制定重症病例救治工作方案,做好收治床位、人员和医疗器械设备的储备和准备等工作。确诊病例的病情变化和转归及时报我委医政处。

  四、防护工作
  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要严格按照《人感染H7N9禽流感医院感染与控制技术指南(2013年版)》的工作要求,认真做好消毒隔离和医务人员的防护工作,避免院内感染和疫情扩散。医疗急救中心应认真做好救护车及急救设施等消毒隔离工作,负责转运工作的医护人员须做好防护。

  五、业务培训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组织医疗机构开展人感染H7N9禽流感业务知识培训,切实提高诊疗水平、重症救治能力和医院感染控制水平。

  特此通知。

  人感染H7N9禽流感诊疗方案(2013年第1版) (略)

  人感染H7N9禽流感医院感染与控制技术指南(2013年版)(略)

  市级专家组名单

  人感染H7N9禽流感医疗救治处置流程图

  联系人:冯琴(电话: 22121560)周密(电话:22121785)

  (传真: 22121568 邮箱: fengqin @smhb.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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