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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卫生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温中暑病例诊治和信息报告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1-07-19

发文字号

渝卫应急[2011]25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重庆市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11-07-19

颁发部门

重庆市卫生局

正文内容

重庆市卫生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温中暑病例诊治和信息报告工作的通知

渝卫应急[2011]25号

2011年7月19日

各区县(自治县)卫生局,北部新区社发局,市级各医疗单位,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三医大各附院、解放军三二四医院、武警重庆总队医院,各大型企事业职工医院:

  目前,我市已进入高温伏旱天气,中暑病例不断增多。根据《国家安监总局、卫生部、人社部、全国总工会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夏季防暑降温工作的通知》(安监总厅安健[2011]141号)要求,结合《重庆市高温中暑卫生应急预案(试行)》,现将进一步加强我市高温中暑病例诊治和信息报告工作通知如下,请各区县(自治县)、各单位严格遵照执行。

  一、及时诊断,及时治疗,及时报告。
  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要积极做好高温中暑患者的诊断和治疗,有职业病诊断资质的医疗机构要积极为中暑劳动者进行职业性中暑的诊断和鉴定。发现高温中暑病例应严格按规定,于当日进行网络直报。没有网络直报条件的,应填写《中暑病例报告卡》(附件1)报辖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由辖区疾控中心代为网络直报。

  二、加强督查,提高中暑病例信息报告质量。
  高温中暑病例治愈或死亡后,各报告医疗单位应及时在网络直报系统中进行订正。各级疾控中心要加强辖区高温中暑网络直报审核和督导工作,每年进行至少1次的高温中暑网络直报专项督查,发现问题,及时要求报告单位予以更正。

  三、加强汇总分析,及时发现高温中暑事件。
  各区县(自治县)疾控中心要加强辖区高温中暑病例汇总分析,发现有聚集性病例,可能构成高温中暑事件的,立即报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各区县(自治县)卫生局要严格按照《重庆市高温中暑卫生应急预案(试行)》及《重庆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分级标准》的要求进行现场调查核实、应急处置和信息上报。
  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对全市高温中暑病例进行汇总分析,实行日常监测周报告制度,于每周一12:00时前将上周全市高温中暑情况汇总后,填写《高温中暑病例汇总表》(附件3)上报市卫生局应急办。

  四、分级预警,及时响应。
  发布三、四级高温中暑事件预警后,预警所涉及区县(自治县)卫生部门实行高温中暑日常监测周报告,所涉及区县(自治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每周一汇总上周本辖区高温中暑病例情况,填写《区县(自治县)高温中暑病例汇总表》(附件2),于12:00前报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卫生应急办公室(电话:68805196,传真:68807010),并报同级卫生局;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统计汇总全市高温中暑病例后,填写《重庆市高温中暑病例汇总表》(附件3),于17:00时前上报市卫生局。
  发布一、二级高温中暑事件预警后,全市卫生部门实行高温中暑日报和零病例报告制度。各区县(自治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每日12:00时汇总本辖区内前24小时报告的高温中暑病例情况,填写《区县(自治县)高温中暑病例汇总表》于当日14:00时前上报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并报同级卫生局;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统计分析后,填写《重庆市高温中暑病例汇总表》,于当日17:00时前报市卫生局。由市卫生局报市政府和卫生部,并通报市气象局。
  一、二级预警解除后,恢复周报程序。三、四级预警解除后,各区县停止周报。

  五、加强健康宣传,普及防暑降温知识。
  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要通过院内阵地宣传、深入社区宣传、媒体宣传等多种形式,广泛开展夏季防暑降温相关卫生知识的宣传,提高广大市民做好自身防暑降温工作的知识和能力,努力降低高温中暑的发病率。

  附件:(略)

  1.中暑病例报告卡

  2.区县(自治县)高温中暑病例汇总表

  3.重庆市高温中暑病例汇总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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