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本市流动人口基本公共卫生计生服务的实施意见
沪卫计流管[2015]005号
2015年7月20日
各区县卫生计生委、综治办、农民工办、民政局、财政局:
为落实国家卫生计生委、中央综治办、国务院农民工办、民政部、财政部《关于做好流动人口基本公共卫生计生服务的指导意见》(国卫流管发[2014]82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精神,推进流动人口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现就进一步做好本市流动人口基本公共卫生计生服务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进一步提高做好流动人口基本公共卫生计生服务重要性的认识
上海是人口跨省流入的主要目的地之一,流动人口(以工作生活为目的居住在本市的外省、自治区、直辖市户籍人员)在上海常住人口中占有较高比例,流动人口总量的攀升给本市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带来了挑战。关注流动人口在城市的生存和发展,保障他们的合法权益,是城市自身健康发展的需要,也是实现社会公平、推进和谐社会建设的一项基础性工作。各区县要充分认识当前做好流动人口基本公共卫生计生服务的重要意义,按照国家《指导意见》的要求,围绕本市严控人口规模目标,结合国家和本市公共卫生计生服务规划和内容,按照“权责对等、梯度服务”的原则,在坚持公益性、公平性和可及性的前提下,切实落实流动人口基本公共服务,逐步建立“政策统筹、保障有力、信息共享、科学评估”的流动人口基本公共卫生计生服务均等化运行机制,不断推进流动人口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全面提升本市流动人口基本公共服务水平。
二、建立与居住证制度相适应的卫生计生服务机制
围绕“严格控制特大型城市人口规模”的目标和要求,探索与居住证制度和实有人口管理制度相衔接的流动人口卫生计生基本公共服务模式,建立健全适应特大型城市发展要求的流动人口卫生计生基本公共服务体系。依据市卫生计生委等五部门联合下发的
《关于进一步完善本市公共卫生服务与管理的实施意见》(沪卫计疾控[2014]21号)所明确的项目分类和免费服务覆盖人群,向流动人口提供相应的公共卫生服务。对于疾病防控类项目应当覆盖所有在沪人员;对于预防保健类项目免费向持有《上海市居住证》的来沪人员,以及持有《上海市居住证》且积分达到标准分值的持证人同住配偶和子女提供。根据国家和本市有关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法律法规的规定,为所有流动人口免费发放避孕药具、普及计生法律知识和生殖健康知识,为持有本市居住证的流动人口提供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孕前优生和婴幼儿启蒙教育咨询指导等服务。通过建立健全服务体制机制,不断提高流动人口卫生计生基本公共服务的公平性、可及性。
三、形成合力促进流动人口基本公共卫生计生服务均等化
结合《指导意见》要求,本市综治、民政、财政、农民工工作、卫生计生等部门应加强沟通协作,合力促进流动人口基本公共卫生计生服务均等化。市卫生计生委主动加强与相关部门沟通协调,会同相关部门全面落实包括流动人口儿童预防接种、传染病防控、孕产妇和儿童保健、健康档案、计划生育、健康教育等方面的国家及本市流动人口基本公共卫生计生服务项目;市综治委实有人口专项组要会同有关部门积极推进本市实有人口信息管理系统(二期)共享共用;市农民工办要发挥协调机构作用,形成协调落实农民工基本公共服务工作制度;市民政局要将流动人口基本公共服务纳入社区服务体系建设,为流动人口提供规范、优质、便捷的服务;财政部门要加强资金保障,足额安排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
各区县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家《指导意见》精神和本市实施意见,整合各方资源,切实落实流动人口基本卫生计生服务项目,确保到2020年,流动人口儿童预防接种率达到95%;流动人口传染病报告率和报告及时率达到100%;流动人口规范化电子建档率达到95%;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指导咨询服务覆盖率达到95%;流动人口育龄妇女避孕节育免费服务目标人群覆盖率达到100%。
四、突破难点探索流动人口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有效途径
在落实流动人口基本卫生计生服务项目的过程中,要重视信息化手段对提高服务水平和效能的积极作用,善于运用大数据分析发现、处理、解决难点问题。要理顺各相关部门在流动人口信息采集、政策宣传、提供服务等方面的职能,建立科学、安全的信息应用共享机制,推进部门间服务资源和数据信息的共享互用,逐步实现流动人口信息跨部门、跨地区的互联共享。各区县要结合本地区流动人口实际和流动人口的服务需求,积极探索流动人口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多种有效途径,发挥计划生育协会等社团组织和社会组织在流动人口服务管理中的协同作用,通过新媒介APP、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化运作等方式,创新服务模式,畅通服务渠道,不断提高流动人口公共服务政策知晓率和落实率,促进流动人口自我发展和社会融合。杨浦、闵行、宝山、松江四个国家重点联系区要率先垂范,结合已经开展的流动人口卫生计生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试点工作,及时总结,为全市提供具有可操作性和推广价值的经验和做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