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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佛山市财政局关于提高佛山市大病保险自付部分医疗费用补偿待遇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9-02-03

发文字号

佛人社[2019]27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佛山市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19-02-03

颁发部门

市财政局、广东省佛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正文内容
佛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佛山市财政局关于提高佛山市大病保险自付部分医疗费用补偿待遇的通知

佛人社[2019]27号

2019年2月3日

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禅城、南海、高明、三水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顺德区民政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各区财政局:

  为进一步提高我市大病保险保障水平,贯彻落实大病保险向贫困人员倾斜政策,经市政府同意,调整我市大病保险自付部分医疗费用补偿待遇,具体如下:

  一、参保人在一个自然年度内,纳入大病保险赔付范围的医疗费用,累计不足1.5万元的部分,由个人承担;累计超过1.5万元(含)以上的部分,由大病保险资金支付90%。最高支付限额为40万元(不含重特大疾病特殊药品费用补偿)。

  二、参保人属于特困供养人员、建档立卡的贫困人员、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在一个自然年度内,纳入大病保险赔付范围的医疗费用,累计不足0.3万元的部分,由个人承担;累计超过0.3万元(含)以上的部分,由大病保险资金支付90%。不设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不含重特大疾病特殊药品费用补偿)。

  三、从2019年1月1日至实施之日期间,符合本通知规定条件的参保人,参照本通知执行。
  其他仍按《佛山市大病保险管理办法(2016年版)》(佛府办[2016]61号)有关规定执行。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与《佛山市大病保险管理办法(2016年版)》(佛府办[2016]61号)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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